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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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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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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志强与灵石县两渡镇人民政府、灵石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晋0781行初45号         判决日期:2019-12-23         法院: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降志强诉被告灵石县两渡镇人民政府、灵石县林业局要求行政给付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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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降志强诉称,原告系灵石县两渡镇贺家庄村村民。2002年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时,原告积极响应,承包经营土地种植林木。2006年12月15日,灵石县人民政府和被告灵石县林业局给原告颁发灵石林证字(2006)第010234号林权证,核定原告享有的退耕还林面积为42亩,林地使用期限为50年。在给原告颁发林权证书时,因灵石县两渡镇贺家庄村委及灵石县两渡镇人民政府给原告漏报16亩,实际原告退耕还林面积共计58亩。所以,二被告在核定原告的退耕还林亩数时均按照58亩核定,并且一直以来均是按照58亩退耕还林对原告进行补助。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依法享有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的权利。从2005年该村开始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以来,均是由被告灵石县林业局依据林权证与被告灵石县两渡镇人民政府共同核实当年度林木的存活率,核定后,将退耕还林款汇入被告灵石县两渡镇人民政府,由被告灵石县两渡镇人民政府直接给原告发放。原告以上述方式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至2014年,2015年至2018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至今未发放,按每亩每年90元标准计算,截止目前未发放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20880元。为催要该款,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二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发放该款项,但二被告未给予书面答复,也未履行该法定职责。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给付原告2015年至2018年退耕还林补助款20880元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降志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予以退还原告降志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闫晓静 人民陪审员严俊 人民陪审员吴年庭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杨丽
判决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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