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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钱力
联系方式:0551-62791999
注册时间:2008-11-11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09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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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合肥晴海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123民初5950号         判决日期:2019-04-26         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合肥晴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海商贸)、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建安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动安徽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豪、被告晴海商贸法定代表人陈春山、被告宏伟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移动安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13)肥西执字第00466-4号执行裁定书,并将错误扣划的235200元退还至原告账户(18×××28,中国银行合肥北城支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宏伟建安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发包方,欠付宏伟建安公司工程款235200元。2017年,挂靠宏伟建安公司的实际施工人俞能训因宏伟建安公司拖欠工程款,将宏伟建安公司及原告诉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2017年10月11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04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俞能训工程余款235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其欠付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价款235200元范围内对俞能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2月18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04执46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划、冻结宏伟建安公司、原告银行存款249740元或等值的财产,并于2017年12月22日向原告发出(2017)皖0104执46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原告将宏伟建安公司在原告处的工程款支付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账户。2018年1月11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将涉案执行款扣划。至此,宏伟建安公司在原告处已没有其他到期债权。2018年1月31日,在被告晴海商贸申请执行宏伟建安公司执行案中,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肥西执字第0046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宏伟建安公司在原告处工程款235200元,并于2018年2月2日将原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18×××28账户中存款235200元扣划。原告从未收到过肥西县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肥西县人民法院扣划原告存款时,宏伟建安公司在原告处已无到期债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晴海商贸辩称,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宏伟建安公司告知晴海商贸,其在原告移动安徽分公司享有235200元的到期债权,晴海商贸立即向肥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肥西县人民法院即向移动安徽分公司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移动安徽分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2018年2月,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扣划了该款项符合法定程序。另,根据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可看出,移动安徽分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均是宏伟建安公司的到期债务人,肥西县人民法院有权在任意一家扣划,肥西县人民法院扣划移动安徽分公司款项是正确的。 宏伟建安公司辩称,宏伟建安公司在移动安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是否有到期债权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1月31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晴海商贸与被执行人宏伟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根据晴海商贸提供的线索,作出(2013)肥西执字第0046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宏伟建安公司在移动安徽分公司的工程款235200元,并于2018年2月2日从移动安徽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18×××28账户扣划了该款。此后移动安徽分公司以该笔欠付宏伟建安公司的工程款已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扣划,肥西县人民法院再行扣划错误为由,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23执异14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移动安徽分公司的异议申请,移动安徽分公司遂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肥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晴海商贸与被执行人宏伟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曾于2017年5月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暂停支付宏伟建安公司的工程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也实际暂停支付43262.19元。 (三)移动安徽分公司与宏伟建安公司之间存在发包与承建的合同关系,双方于2011年12月19日签订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后因欠付工程款,挂靠宏伟建安公司的实际施工人俞能训将宏伟建安公司、移动安徽分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诉请宏伟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235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要求移动安徽分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017年10月11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04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俞能训工程余款235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其欠付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价款235200元范围内对俞能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俞能训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年12月18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将宏伟建安公司、移动安徽分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均列为被执行人,作出(2017)皖0104执46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974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24974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49740元的财产,并于2017年12月22日向移动安徽分公司发出(2017)皖0104执46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宏伟建安公司在其公司的工程款235200元支付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账户。2018年1月11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将涉案执行款扣划
判决结果
不得执行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账户18×××28的存款23520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扣划的235200元退至原账户。 案件受理费4828元,由被告合肥晴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8)皖0123执异14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唐洪 人民陪审员王朝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林青(兼)
判决日期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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