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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文哲
联系方式:0731-88232700
注册时间:2005-11-08
公司地址: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12号
简介:
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锅炉及辅助设备、内燃机及配件、金属加工机械、通用零部件的制造;机电设备、通用机械设备、电气机械设备、金属材料、电动机、光纤设备、环保设备、专用设备、纯水冷却装置、油气回收设备及配件、科学检测仪器、实验室成套设备及通风系统、脱硫脱硝设备、节能环保产品的销售;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机械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油气回收设备及配件的安装;制冷设备安装;贸易代理;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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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新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原公司名为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181民初5126号         判决日期:2019-12-23         法院: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新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费用共计14387.04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二项中的其他费用为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2年至2014年,原、被告共同承租长沙三合重型机械厂厂房。自2012年12月开始,被告从原告处接电使用,双方约定共同分摊实际产生的电费。2012年2月至2014年8月间,因厂区内水表损坏无法分开统计数据,原、被告约定,由原告负责缴纳电费,被告负责缴纳水费,双方对共同产生的水电费用各承担一半的基础上进行冲抵,再补足欠款。具体如下: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被告应承担电费共计141882.85元,已支付120652.49元,尚欠21230.36元。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原、被告共产生水费21949.64元,由被告向自来水缴纳,按双方约定,原告应承担10974.82元。2014年8月,原、被告共计产生水费8263元,由原告缴纳,按双方约定,被告应承担4131.2元。综上,被告尚欠原告水电费用共计14387.04元。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均拖延拒付。 被告湖南新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至2014年,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共同租赁长沙三合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厂房。自2012年12月份起,双方共用一台变压器,同时约定共同分摊实际产生的电费。2014年2月至2014年8月间,因厂区内水表损坏无法分开统计用水数据,于是双方约定由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缴纳电费,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责缴纳水费,对共同产生的水电费各承担一半,并予以冲抵,再由多支付的一方向另一方补足差额。经双方核对,自2012年12月起至2014年8月止,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应承担电费共计141882.85元。同时,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双方共产生水费21950元,该笔水费由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向浏阳市永安供水公司缴纳,按双方约定,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10975元。2014年8月,双方共产生水费8263元,由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应按约承担4131.5元。因此,对于水费部分,经核对,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6843.5元。对于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电费,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曾于2013年4月28日向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44484.4元,于2013年6月18日转账支付11168.09元,于2014年5月15日转账支付20000元,于2014年7月31日转账支付30000元,加上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从长沙三合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受让的15000元电费押金,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向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支付120652.49元。综上,根据双方垫付费用情况及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还款情况,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尚欠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4387元(141882.85元-120652.49元-6843.5元)。后因被告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7年2月9日,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新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013年用电明细、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014年用电明细、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014年7月用电明细、湖南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014年8月用电明细、收款凭证、电费押金转让协议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核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湖南新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4387元; 二、驳回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0元,由湖南新邦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卢方荣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旭
判决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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