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内2530执54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23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我院执行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民再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上都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2041638.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48.00元,鉴定费26500.00元,执行费23845.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恩克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娟娟
判决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