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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38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万平
联系方式:0872-2696568
注册时间:2001-04-06
公司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食品工业园区
简介:
乳制品、蛋白饮料、果蔬食品、糕点等产品开发、加工、销售;对外贸易、货物进出口;饲草饲料种植、山羊、奶牛养殖(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销售;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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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与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1民初585号         判决日期:2019-12-23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金与被告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氏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蔡金诉称,2018年1月1日、11日我在天猫网购平台皇氏公司经营的“来思尔旗舰店”分二次购买了“来思尔”裸酸奶共计消费779元。天猫网络交易平台对于我的二次交易生成的订单号分别为:105326705766845957、101970093819845957。我和家人食用后身体出现轻微不适,后获知皇氏公司生产销售的“裸酸奶”配料表中非法添加玫瑰花酱和玫瑰花原浆,但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02年2月28日发布的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中,明确规定,玫瑰花只可用于保健食品,而非普通食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1年3月9日发布的第3号令中,也仅仅是批准了重瓣红玫瑰作为普通食品使用,而玫瑰花依然是被列为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在跟商家沟通中,商家说他使用的就是重瓣红玫瑰,但却始终不肯拿出证据证明,请相关部门要求商家提供证据,如果商家能够证明该商品使用的配料中是重瓣红玫瑰,那么,该商品的配料一栏中明确标识“玫瑰”,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也违反了第4.1.2.1条“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玫瑰花不能用作普通食品,涉案产品系普通食品且在外包装的配料中标明有玫瑰,涉案产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中药材又是食品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被告皇氏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答辩状称:第一,皇氏公司诉称蔡金所生产销售的“裸酸奶”配料表中的玫瑰花酱和玫瑰花原浆为非法添加,纯属无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0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中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中,明确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皇氏公司所生产的“裸酸奶(风味酸奶玫瑰味)”中的玫瑰花酱和玫瑰花原浆系昆明七彩云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其企业标准《鲜花酱(浆)》(Q/KYH0001S-2017)进行生产的食品。而且,该企业标准已经过云南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在网上也能够公开查询得到。因此,皇氏公司所生产的“裸酸奶(风味酸乳)”中所添加的玫瑰花酱和玫瑰花原浆系国家卫计委明确允许生产经营的普通食品,蔡金诉称“只可用于保健食品而非普通食品,答辩人系非法添加”的理由纯属其对国家相关规定的误解和无知导致。第二,皇氏公司的食品包装标识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皇氏公司所生产的“裸酸奶(风味酸乳玫瑰味)”瓶身标识上在“配料表”中明确标示“玫瑰花酱和玫瑰花原浆”,这种标示不违反国家规定。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法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第4.1.2中关于食品名称的相关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具体到本案中,蔡金所购买的“裸酸奶”瓶身正面用醒目的白底黑字标示食品名称为“裸酸奶”,配以同样醒目的小字标示“风味酸乳玫瑰味”,瓶身背面对该食品的产品种类、配料、营养成分、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商、地址等信息均真实、准确予以标示,完全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根本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第三、蔡金主张十倍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蔡金要求支持其诉求的理由为第一是其认为皇氏公司所生产的“裸酸奶(风味酸乳玫瑰味)中所添加的玫瑰花酱和玫瑰花原浆”只可用于保健食品而非普通食品,系非法添加,该理由不能成立;第二是其认为皇氏公司所生产的“裸酸奶”在产品包装标示方面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皇氏公司不予认可;退一步说,即使皇氏公司在“裸酸奶”的瓶身标签上存在有对“玫瑰花酱和玫瑰花原浆”进一步标示为“重瓣红玫瑰花酱、重瓣红玫瑰原浆”,这些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更不会造成误解。第四蔡金并不是纯粹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 经审理查明,蔡金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淘宝网在店铺“来思尔旗舰店”中购买云南来思尔玫瑰裸酸奶236g*12瓶整箱合计5箱共计454元,于2018年1月7日在同店铺中购买云南来思尔玫瑰裸酸奶236g*12瓶整箱合计4箱共计315.2元。蔡金确认收到了上述货物。 来思尔酸奶瓶身标签记载如下:产品种类为:风味酸乳;配料表:生牛乳、白砂糖、玫瑰花酱、玫瑰花原浆、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产品标准号:GB1930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553290101054;保质期:21天。 2010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发布《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中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植物甾醇、植物甾醇脂、花生四烯酸油脂、白子菜、御米油等7中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凉粉草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允许夏枯草、布渣叶、鸡蛋花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018年9月29日,昆明七彩云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如下:“我司提供给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的玫瑰花酱、玫瑰花原浆是由食用重瓣红玫瑰花加工而成。”最后由其盖章确认。 皇氏公司提供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7年8月1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具体内容如下:样品名称为裸酸奶(玫瑰味),规格236g/瓶,样品数量2832克,到样日期为2017年8月3日,检验日期2017年8月3日到2017年8月15日,检验/判定依据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的要求。报告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17年7月12日出具《检验报告》一份,具体内容如下:样品为玫瑰花原浆,商标为七彩云花,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9日,生产单位为昆明七彩云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到样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检验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11日。检验/判定依据为Q/KYH0001S-2017《鲜花酱(浆)》,检验结论为根据Q/KYH0001S-2017《鲜花酱(浆)》检验,检验数据详见附页。具体结论为经过检验其色泽、滋味口感、组织状态、杂质正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均为合格。 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6月5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一份,具体内容如下:样品名称玫瑰花原浆,来样方式是送样,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样品数量为7瓶,收样日期为2018年5月28日,检验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到2018年6月4日,判定依据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物流信息、生产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等证据,以上证据通过庭审质证并经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蔡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金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倬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竹林
判决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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