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中冶崃山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0183执2585号
判决日期:2019-12-23
法院:邛崃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崃山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60000元(债务利息及其他费用以实际给付日计算为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360000元及相关权利予以确认。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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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剑
审判员邱贵良
审判员秦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彬
判决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