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宇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黑民申2349号
判决日期:2019-12-23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宇、一审第三人友谊县八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5民终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宏伟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仅依据其向友谊县政府出具的证明即认定其取得不当得利456142.80元错误。因八达公司拖欠宏伟公司款项,其中包含高宇款项,而高宇可以向友谊县政府索要,但必须以高宇名义索要,所以宏伟公司出具的证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高宇设备款仅为159818.44元。宏伟公司有新证据即其在二审中提供的记账凭证,可以证实高宇实际应得的利益是159818.44元。八达公司现仍拖欠宏伟公司款项,故宏伟公司不应向高宇付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付峰
审判员郭延泽
审判员王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卓
书记员李龙杰
判决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