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鲁0911行审82号
判决日期:2019-12-23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国土资罚字[2018]23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3日变更名称为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7月至今,占用道朗镇朱家峪村土地建设沥青拌合站,目前已安装生产设备一处并使用,部分地面已硬化,未圈院。经对照岱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项目占地类型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泰国土资罚字[2018]23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499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违法占用的44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52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违法占用449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34970元(大写:拾叁万肆仟玖佰柒拾元整)。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第1、2项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泰国土资罚字[2018]2355《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的第1、2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罚字[2018]23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499平方米土地;第2项:限15日内拆除违法占用的44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52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二、上述处罚决定第1、2项所确定的义务,由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三、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宗振昌
人民陪审员刘丽华
人民陪审员何敬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慧
判决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