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梁焕龙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307执4469、4470号
判决日期:2019-04-12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被执行人梁焕龙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316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焕龙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应向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退赔人民币15360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26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肖旭耀
执行员江莹
执行员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帅
判决日期
2019-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