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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筑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
联系方式:15847289179
注册时间:2013-12-06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园区丹拉高速(包头市九华钢结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彩钢压型钢板、夹芯复合板、C型钢、Z型钢、H型钢、钢结构及配件的生产与销售;钢结构及活动板房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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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筑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忠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民申1000号         判决日期:2019-04-10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包头市筑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诚钢结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段忠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2民终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筑诚钢结构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双方之间是货物运输承包合同关系。在一审中,被申请人立案案由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诉状中又以雇佣其干活起诉,而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又确认为申请人雇佣拉货和装卸,自相矛盾,前后不一,实际上被申请人为从事个体运输的货运司机,其自带交通运输工具汽车,只是从事货物运输服务,我方因需运送货物,故将该业务承包给被申请人,双方是一种运输承包合同关系,我方从未要求其本人装卸货物,并且该装卸货物并不属于其运输业务中的一部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存在雇佣关系错误。2、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又称双方是帮工关系,首先,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请求其帮忙装货,实际上也未帮忙装货。其次,当时在场的证人邢某也当庭陈述,并未要求被申请人帮忙,被申请人只是在现场听到有两根角钢不是拉运的货物,就擅自准备将角钢取出而受损。3、被申请人对自己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或免除申请人责任。被申请人承认用木棍撬动整捆钢材中间部位,导致铁丝断裂,将脚砸伤,是自己造成的,因此其本人承担该责任。(二)关于被申请人的伤残鉴定问题。1、一审伤残鉴定程序不合法。在一审庭审前,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任何通知,对鉴定机构进行协商,是由法院指定还是双方协商确定,因此鉴定机构的选定不合法。2、鉴定书中表明被申请人是畸形愈合,其出院病历中写明治愈出院,其本人在鉴定时也表明要找医院协调,因此其伤残鉴定结果与受伤是伤情并不一致,鉴定结果欠缺客观公正。3、申请人在收到鉴定书后,向审判庭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但未被批准,也未出具任何书面意见。因此,依据该鉴定结论计算的赔偿数额不应认定。筑诚钢结构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包头市筑诚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阿茹娜 审判员徐澎 审判员敖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萨如拉
判决日期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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