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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943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71-63332302
注册时间:1998-12-21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研发基地
简介: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币专用设备制造;货币专用设备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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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佳程防伪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云01民初27号         判决日期:2019-12-22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公司”)因与被告云南佳程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佳程”)、第三人长沙高新开发区佳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佳程”)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源、陶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佳程防伪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高新开发区佳程科技有限公司经过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散被告云南佳程防伪科技有限公司;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云南佳程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注册资金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股东深圳佳程方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佳程”)出资1200万,持有被告公司80%的股权,原告出资300万元,持有被告20%的股权。被告经2004、2006年增资后,2006年注册资本总额为5100万元,其中深圳佳程出资4080万元,持有80%股权,原告出资1020万元,持有20%股权。2015年2月深圳佳程将持有的被告80%股权转让给湖南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3月湖南佳程公司又将持有的被告80%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长沙佳程。原告与第三人在2015年3月3日后未再召开过股东会,经过原告多次要求第三人召开股东会均被第三人拒绝。被告云南佳程公司董事、监事人员任期届满多年未改选,董事、监事人员离任多年,被告公司内部管理决策体系已失灵,经营管理长期陷入瘫痪。综上,被告云南佳程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原告作为被告20%股权的股东,提出解散被告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准予。 被告云南佳程防伪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长沙高新开发区佳程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云南佳程于2003年4月25日设立,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股东深圳佳程方位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200万,持有被告公司80%的股权,原告出资300万元,持有被告20%的股权。被告云南佳程经2004、2006年增资后,2006年注册资本总额为5100万元,其中深圳佳程出资4080万元,持有80%股权,原告出资1020万元,持有20%股权。2015年2月深圳佳程方位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被告80%股权转让给湖南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3月湖南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将持有的被告80%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长沙佳程。原告自2015年以来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但均未召开,且被告云南佳程公司主营业务税控收款机,现已停止申报该项业务许可证,公司已不具备合法生产和销售税控机资格,公司经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董事、监事人员亦在任期届满多年后未改选,董事、监事人员离任多年,经营管理长期陷入瘫痪
判决结果
解散被告云南佳程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云南佳程防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白皓 审判员饶丽佳 人民陪审员李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哲
判决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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