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李艳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502执2391号
判决日期:2019-12-22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艳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乌李艳红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019年9月23日、10月13日、11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车辆、网上银行、工商登记信息后,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艳红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李艳红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一份,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不需要进行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17800元及利息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判决结果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孙庆水
审判员隋连成
审判员刘建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柯廷
判决日期
201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