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汇物业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91民初313号
判决日期:2019-03-12
法院: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众汇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汇物业公司)诉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贤文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汇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广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贤文社区居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众汇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贤文社区居委会向众汇物业公司支付2015年4月3日起张2016年4月2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60万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贤文社区居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3日,众汇物业公司与贤文社区居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贤文社区居委会将所属贤文花园北区、南区住宅楼及周边商铺委托于众汇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期限为三年,合同每年一签,每年的物业管理费为16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众汇物业公司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贤文社区居委会无故拖欠物业费至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贤文社区居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众汇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1.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已经根据合同提供了相关物业服务。2.人员明细表及工资发放明细各一份,证明众汇物业公司给贤文社区居委会派驻了相关的物业服务人员。3.维修记录一宗、卫生检查表一份及创卫费用及安排,证明贤文社区居委会已经根据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3日,贤文社区居委会(委托方、甲方)与众汇物业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所属的贤文花园北区、南区住宅楼及周边商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费160万元,付款方式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支付,委托管理期限自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
另查明,贤文花园社区居委会未向众汇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庭审中,众汇物业公司陈述根据招标文件,物业管理费系每半年支付一次,其主张相应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及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众汇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60万元;
二、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众汇物业有限公司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物业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众汇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曲劲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聂旭红
判决日期
201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