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英、孙辰等与万荣华、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经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民申1872号
判决日期:2019-12-21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苏英、孙辰、孙克锦、虞业珍因与被申请人万荣华、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轨电车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淮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8民终2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苏英、孙辰、孙克锦、虞业珍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未能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万荣华持实习驾驶证单独驾驶营运车辆,违反了实习驾驶员不能单独驾驶营运车辆的规定。有轨电车在发生事故时每小时23公里,处于试运营阶段,按照规定不能超过每小时18公里,属于超速行驶。万荣华应当在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2.有轨电车安装有交通信号控制装置,孙跃系正常行驶,万荣华疏于观察信号灯,碰撞时才减速。现场保安未能起到阻拦作用,且保安没有上岗合格证,不能行使指挥交通的职权。3.有轨电车公司私自设立立柱阻拦杆,阻拦杆的设立数据不符合国家标准,阻拦杆的存在导致孙跃被挤压致死。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万荣华、有轨电车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本案孙跃违反信号灯指示,不服从现场人员指挥,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采取制动措施,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万荣华驾驶有轨电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有轨电车并未超速行驶。3.万荣华已经尽到安全驾驶义务。4.阻拦杆的设立符合国家标准。苏英、孙辰、孙克锦、虞业珍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苏英、孙辰、孙克锦、虞业珍的再审申请。
太平洋财险淮安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根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证明,现场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能证明孙跃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具体的过错。2.孙跃违反信号灯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3.事故发生前万荣华已经采取了制动措施。4.淮安有轨电车的设计方案及运行规范是合法的,并不存在违法情形。综上,请求驳回苏英、孙辰、孙克锦、虞业珍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苏英、孙辰、孙克锦、虞业珍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高洪
审判员杨雷
审判员潘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汪亚玲
判决日期
201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