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钟灵塔陵有限公司与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民申4100号
判决日期:2019-12-21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扬中市钟灵塔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银鹏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民终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钟灵公司申请再审称,钟灵公司与银鹏公司签订了扬中名人塔故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银鹏公司为钟灵公司建造塔陵。该工程从2007年起停工至今,双方并未进行结算。但银鹏公司私自变卖原属钟灵公司所有的墓穴财产,侵害了钟灵公司的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在双方工程款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即判决银鹏公司变卖墓穴的款项与工程欠款进行抵扣,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银鹏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钟灵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扬中市钟灵塔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韩祥
审判员王强
审判员左其洋
法官助理石肖然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李志
判决日期
201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