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发荣与夏风娣、曲云兰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民申4101号
判决日期:2019-12-21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许发荣与被申请人夏风娣、一审被告曲云兰、许能斌、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终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许发荣申请再审称,(一)夏风娣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夏风娣与许能斌的离婚协议已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女儿许某,故本案适格原告应为许某。(二)许发荣通过帮助许能斌支付工程款的方式,支付了案涉房屋的对价,许发荣不知晓许能斌、夏风娣离婚协议的内容,其取得案涉房屋并非恶意,本案不属于恶意串通情形。且案涉房屋系金桥公司以房抵工程款而抵给许能斌的,但金桥公司与许能斌之间并没有办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金桥公司,故许能斌与夏风娣离婚时将案涉房屋赠与女儿许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属无效。(三)许能斌在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7441号案件中,提交了许某出具的书面承诺,载明其同意案涉房屋归许发荣所有,故许发荣仍是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夏风娣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许发荣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许发荣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韩祥
审判员左其洋
审判员王强
法官助理石肖然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志
判决日期
201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