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自力汪正蓉等与中皓翔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渝0233民初311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20
法院: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自力、熊德清、汪正蓉诉被告中皓翔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皓投资公司)、第三人重庆千帆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帆运输公司)、孙学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预收案件受理费6850元。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预收案件受理费2271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15860元,但原告在2019年10月14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余自力、熊德清、汪正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710元,本院已收取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余自力、熊德清、汪正蓉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史建军
人民陪审员谭明和
人民陪审员吴兴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青青
判决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