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华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永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赣01执38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20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西东华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永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民终3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一、被执行人江西永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西东华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4779120.8元及利息(以垫付款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从实际垫付之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119994元、执行费86581.39元。因被执行人江西永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东莞市易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18.138558万元。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西永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件,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江西东华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2、2019年7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江西永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仅有银行零星银行存款、无本地车辆、证券信息。
3、2019年10月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4、2019年10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5、2019年10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永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1918.138558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截止2019年10月17日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1918.138558万元及相应利息等。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吴明军
审判员王财斌
审判员郭小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陶冶
判决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