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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正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强利
联系方式:029-87517843
注册时间:2000-11-20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雁塔南路391号1幢1单元23层
简介:
房地产价格评估壹级;土地评估、土地规划及咨询业务;房产测绘服务、工程测量服务、地图编制服务;土地房屋征收咨询;房地产开发咨询;不动产登记代理;物业代理咨询服务;房地产押品管理咨询;房地产市场调研、房地产市场分析;调查服务(除涉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上经营范围凭许可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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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浩然与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陕7102行初1186号         判决日期:2019-12-20         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浩然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碑林建住局)、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以下简称劳动南路派出所)、西安市碑林区张家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张家村街办)、西安市碑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碑林城管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孙浩然诉称,被告劳动南路派出所民警声称接受被告碑林建住局的报备、委托,于2019年2月26日在XX路XX号XX店门前现场指挥,对原告经营的商铺进行强制破门,并让评估机构进入强制评估。原告在该过程中多次要求孟某及现场人员出具相关授权、政府破拆强评相关文件或者书面说明材料等,但现场并没有任何人出具任何委托证明、书面材料或者通知等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材料。原告认为,四被告的强制破门、强制评估的行政行为,在没有出具任何政府部门的书面材料和委托的情况下,其行政行为应认定违法,该强制拆迁评估结果应当无效。后四被告组织人员将商铺门前砌墙、锁门、停电,逼迫原告无法自由出入,四被告应当拆除堵门的围墙并修复原告的卷帘门和自动门玻璃。事后,原告多种渠道反应和投诉,均无反馈,迫于无奈诉至贵院。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碑林建住局、劳动南路派出所、张家村街办、碑林城管执法局2019年2月26日上午9:30对劳南转盘东侧33号商户涮海海鲜火锅店进行强制破门、强制评估的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碑林建住局辩称,2016年5月25日,西安市碑林区XX房征决字(2016)号决定,XX号XX路站等6个站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陕西正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地铁五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确定后,由西安市碑林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委托人,向该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2018年4月13日碑林建住局与工商、税务等六部门向糜家桥居民委员会及各经营户下发通知,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尽快搬迁设备并移交房屋。通知下发后各商户陆续配合评估,只剩孙浩然承租的涉案房屋没有评估。2019年2月22日碑林建住局接到糜家桥居委会的电话,要求对该涉案房屋进行评估。2月25日双方沟通后定于2月26日进行房屋评估。2月26日到达该房屋后,孙浩然拒绝配合评估,后由居委会带建住局工作人员进入该房屋开始评估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被告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对该评估机构予以批复与该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被告组织实施的房屋评估行为经过了该居委会即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并未强制破门和强制评估,该房屋的征收评估行为是根据碑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和被征收人的同意实施的合法行政行为。原告与马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4月13日终止,其不再是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人。该《营业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房期间若遇政府拆迁,合同自然终止。合同终止后原告已不再对该被征收房屋享有合法的占有权。虽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承租人并不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且不论孙浩然对该房屋属于非法占有。但被告为了该经营户的利益,仍然本着良好沟通协商的态度,尽可能做工作让其配合拆迁征收工作。当日劳动南路派出所的出警行为并非碑林建住局委托,其具体出警原因并不清楚。被告也并未对其进行锁门停电,该户停电系租户孙浩然欠缴电费所致。2月26号中午评估工作完成以后,该居委会安排人员锁门并维护现场。原告称被告组织人员将商铺锁门停电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碑林建住局根据碑林区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以及被征收人的同意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劳动南路派出所辩称,2019年2月26日上午8时41分,接“110”报警称友谊路劳动南路转盘有人在工地挂横幅。民警孟江卫、高健赶到现场见到报警人胡某某;当日9时11分,又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要强行进入自己的店铺,派出所有增派民警周军赶赴现场,此次报警人为本案原告孙浩然。经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解,碑林建住局武双宝等人在场、碑林城管执法局约十余人身穿制服在场、西安市莲湖区XX村现场负责人胡某某及村民十余人在场。当天碑林建住局对糜家桥村位于劳动路门面房房屋进行评估。民警告知报警双方对房屋评估系政府行为,双方应合理表达自己诉求,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综上,当天劳动南路派出所接报警人报警,按照公安机关有警必接,有警必出的要求,系正常出警行为,并非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家村街办辩称,街办从未对原告经营的火锅店强制破门、强制评估,不是适格被告。原告要求确认张家村街办上述行为违法的诉请应予驳回。原告是莲湖区XX路XX号商铺的承租人,上述房屋的产权人为糜家桥居民委员会。根据市地铁办2017年11月25日(2017)418号文件要求,由碑林建住局对劳动南路涉及地铁5号线的糜家桥社区的房屋进行征收。2019年2月26日,张家村街办接到碑林建住局电话,XX路XX社区XX户商铺进行评估,请求街办到场维持秩序,以免现场发生不稳定事件。因该地确属张家村街办区域管辖范围,被告便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前往现场维持秩序。到场后,街办工作人员从始至终都站外商铺门外,以备现场人员发生冲突时予以维持,没有进行原告所诉的强制破门及强制评估行为,因此,张家村街办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也从未组织人员将商铺门前砌墙、锁门、停电等,原告所诉行政行为是房屋征收拆迁的一个环节,张家村街办并非拆迁实施主体,不可能也无权实施上述行为。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碑林城管执法局辩称,碑林城管执法局自始至终未出现在评估现场,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参与“联合执法”的行为。而且,从原告的诉称中可以发现,民警孟某声称中也并未出现碑林城管执法局参与的情况。因此,碑林城管执法局并非本案的被告。根据西安市碑林区XX房征告字(2016)3号《关于XX号XX路站等6个站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的决定》,本案中被评估的商铺为被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为碑林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也就是说,原告诉称其受到了强制评估,而评估为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一个程序性环节,该评估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征收部门碑林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征收实施单位碑林建住局,与碑林城管执法局无关。碑林城管执法局即使参与到原告诉称的“联合执法”之中,也仅仅是根据区政府的安排部署,起到配合相关部门的作用,而非本案行政行为实施者。 综上,碑林城管执法局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孙浩然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孙浩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白清阁 审判员王玮 审判员李理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柯蒙
判决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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