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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忠
联系方式:028-82313255
注册时间:2005-02-06
公司地址:崇州市崇阳街道大众巷4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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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191民初20351号         判决日期:2019-12-20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联合)与被告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州城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翔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2日、10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泰联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殊,被告蜀州城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泰联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蜀州城市立即支付中泰联合设计费327000元;2、蜀州城市立即支付中泰联合资金占用利息,以32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金327000元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事实和理由:蜀州城市系“崇州市崇阳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经公开招标,中泰联合于2012年10月15日中标为该项目的设计单位,中标价为“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收取设计费用”。双方于2012年10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规模为5690米,设计内容包括道路、雨、污水管网及路灯、绿化等。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980万元,估算设计费为130.64万元。合同第八条对设计费的支付进度进行了约定。第一、二次付费以立项金额为计费基础,财评金额完成后,第三、四次付费以财评金额为计费基础。2013年1月6日,蜀州城市支付了设计费进度款65.32万元。中泰联合按约定完成了本项目八条道路的施工图设计。设计完成后,蜀州城市又要求对部分道路工程进行了重新设计和修改设计。中泰联合已按照蜀州城市要求完成了设计工作。2013年6月18日,崇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评审中心出具了《关于崇州市崇阳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意见》,对该项目八条道路的招标控制价评审金额为28169040元。根据合同第9.1.2条的约定,蜀州城市应支付部分道路重新设计和修改设计而产生的设计费32.70万元,具体包括水陆村道路设计图修改,棋盘村安置点道路施工图调整、金鸡仁里社区安置点道路施工图调整。多年来,中泰联合多次催促蜀州城市结算支付上述部分道路重新设计和修改设计费,但蜀州城市一直拖延结算事宜。在中泰联合的一再催促下,蜀州城市于2017年11月6日书面答复,称部分道路重新设计和修改费用,由于没有财评金额,暂无法结算支付设计费用,希望双方继续协商解决。中泰联合又提出以施工图修改前的原概算金额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但一直协商未果。鉴于此,中泰联合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蜀州城市答辩称,1、蜀州城市已经履行完全部的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第9.1.2条的约定,中泰联合不具备要求蜀州城市支付设计费用的条件,蜀州城市无需再向中泰联合承担任何支付义务;2、支付利息没有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应当支付利息的条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应当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3、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3日,四川贵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中泰贵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6年12月6日,四川中泰贵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16日,蜀州城市(发包人)与四川贵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崇州市崇州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崇州市崇阳镇;2、建设规模5690M,设计费130.64万元,工程包括道路、雨、污水管网及路灯、绿化等设计内容;3、费用分4次付,分别为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30%,施工图提交甲方后五日内支付30%,财评完成后五日内支付35%,工程竣工验收后五日内支付5%;4、第一次和第二次按照以立项金额为计费基础计算设计费,财评金额完成后,第三次和第四次设计费付费以财评金额为计费基础进行调整;5、合同第9.1.2条约定,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6、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7、双方认可的往来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施工图概算2份。庭审中,中泰联合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水陆村安置点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概算书”,载明水陆村安置点道路工程概算投资175.64万元,排水工程概算投资152.27万元,照明工程概算投资129.75万元。蜀州城市质证认为,对于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概算书是中泰联合单方作出的,不能作为计算设计费的依据。 2012年12月27日,蜀州城市向四川贵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崇阳镇农民集中区配套基础设施设计项目问题的函”,称,前期贵单位已提供了水陆村安置点基础设施设计图,但是由于兴昙路雨水管道尚未实施,为了解决水陆村安置点排水问题,现请贵单位对水陆村安置点设计图纸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二、……。 2013年1月28日,蜀州城市向四川贵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崇阳镇水陆村设计费用问题的函”,贵单位已对水陆村安置点设计图纸进行调整,同时由于此次调整造成水陆村排水设计完全重做,因此我公司在计取设计费时,对原排水设计按照设计概算计取,对新做的排水设计,按照评审金额计取。 2012年9月14日,蜀州城市向四川贵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崇阳镇农民集中区配套基础设施设计项目问题的函”,称,前期施工方已按照贵单位提供的仁里社区和棋盘安置区施工图施工完毕,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道路宽度变化……,现请贵单位对仁里和棋盘施工图以最终完成情况进行调整,重新出图。 2012年11月14日,蜀州城市向四川贵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崇阳镇农民集中区配套基础设施设计项目问题的函”,称前期施工方已按照贵单位提供的仁里社区施工图施工完毕,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道路宽度变化……,现请贵单位对仁里施工图以最终完成情况(具体见附件)进行调整,重新出图。附件:完工后平面图、完工后污水平面图、表土清理平面图。 2013年6月18日,崇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评审中心向蜀州城市出具“关于崇阳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评查意见”,载明:我“中心”近期组织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提交的崇阳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进行了评审,评审结论:送审金额共计38418878元,审定金额共计28169040元。根据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载明:金鸡仁里社区安置点道路工程金额为4930194.59元,棋盘村(110变电站旁)安置点道路工程金额为3110249.02元,水陆村道路工程金额为4933126.47元。 2017年9月11日,中泰联合向蜀州城市发出“关于办理崇州市崇阳镇拆迁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工程、崇州市崇阳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设计费用结算的函”,载明:我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拆迁安置小区8条道路设计,设计费应为29.773万元。还完成新增2条道路设计,设计费应为23.56万元;农民集中安置区也完成了8条道路设计,设计费78.28万元,另外还完成了部分道路重新设计及修改设计,其中水陆村重新设计费应为5.48万元,棋盘村修改设计费为10.72万元,金鸡仁里社区安置点修改设计费为16.5万元。上述设计费总额为164.316万元,截至目前已付设计费116.58万元,未付设计费为47.736万元。恳请贵单位给予办理设计费的最终结算并及时支付设计费。 2017年11月6日,蜀州城市向中泰联合出具“关于设计费结算的回函”,载明:贵单位2017年9月11日的函已收悉,两个项目的设计费我公司已经按照财政评审金额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由于该项目一直未办理竣工结算,余款5%尚未支付。目前该项目正在办理缺陷验收。对于贵单位提出的该项目2条新增道路设计和部分道路的重新设计及修改设计费用,由于没有财评金额,上述费用暂无法结算支付。相关事宜双方可以继续协商解决。 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3年1月6日,蜀州城市向四川贵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转账支付设计费653200元。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关于崇阳镇水陆村设计费用问题的函、“关于崇阳镇农民集中区配套基础设施设计项目问题的函”、评查意见、设计费用结算的函、关于设计费结算的回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关于本案所涉争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4800元; 二、被告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4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9元,由被告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9元,原告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翔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娜
判决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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