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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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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拓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01民终3650号         判决日期:2019-12-20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沈阳拓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拓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1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沈阳拓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杨,被上诉人绿地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沈阳拓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绿地集团公司支付沈阳拓维公司合同项下佣金961572.20元;3、改判绿地集团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961572.2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绿地集团公司应当给付沈阳拓维公司佣金的具体金额以及沈阳拓维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绿地集团公司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沈阳拓维公司为绿地集团公司提供服务后,双方确认沈阳拓维公司应得佣金金额为961572.20元,但一审判决仅依据沈阳拓维公司开具发票金额判令绿地集团公司支付沈阳拓维公司佣金38.8万元,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沈阳拓维公司是否足额开具发票不能否定绿地集团公司履行付款的义务。沈阳拓维公司已经为绿地集团公司提供了适格的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绿地集团公司亦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开具发票行为系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与连带具体公司利息付款义务并不对等。 绿地集团公司辩称,二审应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沈阳拓维公司证据不足,确认单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辅证,不能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绿地集团公司确实收到38.8万元发票,但一审对方未举证收到发票的时间,利息从起诉时起算。沈阳拓维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已提供了服务。 沈阳拓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绿地集团公司支付合同项下佣金961572.20元,及以961572.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17年12月31日至全部佣金付清时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绿地集团公司承认涉案房屋开盘时对沈阳拓维公司促成的房屋销售进行了登记确认;绿地集团公司对成交明细、2017年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提出异议,但未出示对沈阳拓维公司促成的房屋销售进行登记确认的资料、合同原件支持其异议,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派其员工接受调查。双方在第一份合同即2017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以月为周期结算佣金,每个周期第一个自然日,沈阳拓维公司向绿地集团公司提供上一周期成交数据,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双方核对无误后,沈阳拓维公司向绿地集团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绿地集团公司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佣金服务费支付至沈阳拓维公司指定账户;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款项的0.0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经双方确认,沈阳拓维公司共计应得佣金961572.20元。沈阳拓维公司于2017年12月为绿地集团公司开具了38.8万元佣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25日交付绿地集团公司。绿地集团公司未支付沈阳拓维公司佣金。 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哈尔滨绿地中央广场项目渠道服务合同》、《项目渠道服务合同》有效。沈阳拓维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开具了发票,绿地集团公司未按发票记载佣金金额给付佣金,应按第一份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沈阳拓维公司诉讼请求中的38.8万元佣金部分有理,予以支持。沈阳拓维公司有权要求对方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标准可以比照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高于此标准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绿地集团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阳拓维公司佣金38.8万元;二、绿地集团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拓维公司2018年1月17日至上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38.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给付;三、驳回沈阳拓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16元,减半收取计6708元,由沈阳拓维公司负担3148元,由绿地集团公司负担356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沈阳拓维公司提交的发票及2019年2月18日发票明细表,绿地集团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沈阳拓维公司已经向绿地集团公司提供了案涉金额的全部发票,本院予以采信。绿地集团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沈阳拓维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绿地集团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73570.70元的发票,并于2019年2月18日交付给绿地集团公司。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120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12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沈阳拓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961572.70元; 三、变更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120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沈阳拓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961572.70元的逾期利息(其中以38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73570.7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上述利息均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沈阳拓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16元,减半收取计6708元,由被上诉人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被上诉人绿地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娜 审判员王丽华 审判员张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思佳
判决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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