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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新民
联系方式:0546-8306571
注册时间:1989-09-19
公司地址:东营市东城胶州路448号
简介:
公交运输;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定制客运(试点),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汽车、公共自行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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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与东营区龙生装饰材料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502民初5141号         判决日期:2019-12-19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东营公交公司)与被告东营区龙生装饰材料店(以下简称龙生装饰材料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龙海与被告龙生装饰材料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树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营公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龙生装饰材料店赔偿东营公交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9880.39元、残疾赔偿金55368.6元、护理费5417.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210元、复印病历费51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诉讼费755元,共计96032.66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龙生装饰材料店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5日9时30分许,东营公交公司所有的18路公交车行驶至东营区钻井站牌1公里处时,正值公路一侧的龙生装饰材料店燃放礼炮,燃放的礼炮窜进该公交车内,致该车上的乘客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东营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为宋某垫付医疗费27464.49元、并按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宋某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67813.17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55元,以上共计96032.66元。宋某受伤系龙生装饰材料店燃放礼炮造成,龙生装饰材料店系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东营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依法向宋某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龙生装饰材料店追偿。请求法院支持东营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 龙生装饰材料店辩称,1、案外人宋某受伤系意外事件,龙生装饰材料店不应对该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东营公交公司无权向龙生装饰材料店追偿,龙生装饰材料店燃放礼炮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燃放礼炮的行为并不是导致案外人宋某受伤的唯一原因,礼炮因自身产品质量问题突然炸膛是宋某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龙生装饰材料店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只能根据宋某受伤的实际情况,和公平责任原则分担部分民事责任;2、东营公交公司在宋某受伤的意外事件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向龙生装饰材料店追偿;东营公交公司所有的18路公交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明知前方有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对行车环境改变做出预判,停车提醒乘客暂时将车窗关闭,待烟花燃放结束后再前行,东营公交公司没有尽到车辆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不但没有停车等候,反而开着车窗继续驾车前行,该冒险行为是导致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故东营公交公司应对宋某的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宋某被送往医院后因东营公交公司的原因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才造成了宋某构成伤残的严重后果,宋某被送到中心医院后,东营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迟迟不给宋某缴费办理住院手续,及时对宋某实施抢救,而是一味的推卸责任,拒绝给伤者宋某缴纳医疗费,导致了宋某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进而导致其构成伤残的严重后果,应对宋某受伤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4、在宋某诉东营公交公司的案件中,宋某向东营公交公司主张的是合同违约责任,东营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又向龙生装饰材料店追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东营公交公司未承担起客运承运人的安全管理和注意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也未承担起相应义务致宋某伤情恶化,宋某受伤与龙生装饰公司燃放礼炮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东营公交公司无权向龙生装饰材料店追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5日龙生装饰材料店开业,该日上午9时40分左右,东营区龙生装饰材料店在门口燃放礼花炮,礼花炮燃放地点在该店门前西四路路西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之间绿化隔离带的开口处;在燃放礼花炮过程中,其中一个礼炮在燃放过程中发生爆炸。2017年7月15日9时40分许,宋某乘坐的东营公交公司的18路公共交通汽车行驶至东营市东营区公里处时,被车窗外窜进来的礼花炮击打到头部,致宋某耳部受伤,宋某先后两次在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多处烧伤、双耳爆震性聋,宋某实际住院25天,东营公交公司为宋某垫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27464.49元,宋某自已支付医疗费2415.90元。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宋某因双耳爆震性损伤致双耳鼓膜穿孔遗留双耳听力下降,损伤后遗症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护理期限25日,护理人数2人,营养期限7天。宋某支出鉴定费2300元。 已生效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东营公交公司赔偿宋某医疗费2415.90元、残疾赔偿金55368.60元、护理费5417.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210元、复印病历费51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67813.17元,判决东营公交公司支付宋某损失67813.17元,东营公交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755元。 庭审中,龙生装饰材料店提供视频资料(光盘)1份。证明龙生装饰材料店燃放礼炮的整个过程中,完全是依照燃放礼炮的注意事项和操作规范进行的,无任何过错和过失行为;礼炮中的一组在正常燃放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炸膛现象,是不可预见无法控制的,是礼炮自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进而证明该事故系意外事件。东营公交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份视频显示龙生装饰材料店燃放烟花爆竹紧贴机动车道,而且占用了人行道路,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庭审中,本院出示了根据龙生装饰材料店的申请,从东营技术开发区法院调取的该院(2019)鲁0591民初2586号卷宗材料(庭审笔录、住院病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对案卷材料均无异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东营区龙生装饰材料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各项损失共计95277.66元; 二、驳回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1元,减半收取计1601元,由原告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东营区龙生装饰材料店负担1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韩受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宿宁
判决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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