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祥、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706财保1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19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文祥与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皖0706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冯文祥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将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变更为75万元,也即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5万元的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水电工程局银行存款2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胡冬陵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丹
判决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