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盈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峰度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306民初434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1-2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瑞盈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峰度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中山市峰度照明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广东省小榄镇,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中山市峰度照明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苑广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新业
判决日期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