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昊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甘0902民初5296号
判决日期:2019-10-22
法院: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阳市昊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电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德阳市昊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027400元,货款逾期利息损失421955.44元,合计2449355.4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3年开始,与第一被告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向第一被告提供风电机齿轮箱滤芯、密封圈等风电设备。2014年8月,第一被告因风电机组定检维护急需滤芯、安泰克一型密封圈,向原告申请预先发货后付款,并分别于2014年8月10日、2014年8月17日出具了两张发货函。原告收函后考虑到与第一被告的合作关系,根据发货函的请求,给第一被告提供货物,货款共计2027400元。被告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并推诿拒绝至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一被告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28日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将唯一的股东由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有限公司变更为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先后通过同一套班组负责第一被告的实际经营,是第一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指令者。三被告之间存在人员、财产的高度混同,故第二、第三被告应当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被告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电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已经于2018年9月28日被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电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97元,退付原告德阳市昊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赵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文静
书记员赵鹏丽
判决日期
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