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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沪生
联系方式:010-85306017
注册时间:2011-11-17
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一区)1号楼8层801室(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生产业区亦庄组团)
简介:
许可项目:音像制品出版;网络出版物出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影发行;演出经纪;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音像制品制作;电子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制作;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互联网游戏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剧本娱乐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园区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平面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动漫游戏开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专业设计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电影摄制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音响设备销售;乐器零售;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出租;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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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敏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7执1087号         判决日期:2019-11-22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科影国际影视策划有限公司、龚敏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107号247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投资款450万元,违约金以4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91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执行,已扣划北京科影国际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17404元、扣划龚敏名下存款511195元,经工作,现龚敏已交至法院700000元共计1528599元已发还申请人,对龚敏名下的车辆已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经总对总查询发,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科影国际影视策划有限公司、龚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
判决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107号2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崔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申婧茹
判决日期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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