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敏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7执1087号
判决日期:2019-11-22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科影国际影视策划有限公司、龚敏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107号247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投资款450万元,违约金以4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91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执行,已扣划北京科影国际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17404元、扣划龚敏名下存款511195元,经工作,现龚敏已交至法院700000元共计1528599元已发还申请人,对龚敏名下的车辆已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经总对总查询发,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科影国际影视策划有限公司、龚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
判决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107号2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崔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申婧茹
判决日期
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