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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魏桥纺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鲁忠
联系方式:0631-5785999
注册时间:2001-07-25
公司地址: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内
简介:
棉纺、织布、针织品、服装生产、加工、销售;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出口本企业自产的棉纺、织布、 针织品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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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魏桥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10民特58号         判决日期:2019-11-23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威海魏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桥纺织公司)与被申请人于日玲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魏桥纺织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环翠区仲裁委)威环劳人仲案字(2019)第211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被申请人自2014年11月起在申请人处工作,2018年1月23日受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因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存在争议,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环翠区仲裁委认为应当按照201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金额为66543元。但在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时,201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申请人认为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标准计算,即201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62295.96元。综上,环翠区仲裁委适用法律不当,特申请法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于日玲称,1.仲裁裁决于2019年8月2日送达申请人,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对其申请应予驳回;2.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人社部发(2013)第34号文第14项明确规定,核定工伤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以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差额部分。该项规定中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9年4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年度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计算,环翠区仲裁委依照该规定,按2018年度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法有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环翠区仲裁委威文劳人仲案字(2019)第211号仲裁裁决:一、魏桥纺织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54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405元、伤残鉴定检查费160元;二、驳回于日玲的其他仲裁请求。 经环翠区仲裁委审理查明,于日玲自2014年11月起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纺织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魏桥纺织公司为于日玲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于日玲于2018年1月23日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3000元,双方协商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魏桥纺织公司已支付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6595元。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3月20日起因个人原因解除,魏桥纺织公司未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审理查明,环翠区仲裁委作出威环劳人仲案字(2019)第211号仲裁裁决时间为2019年8月2日,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19年威海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计发基数(威人社字[2019]30号)的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环翠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时,上述待遇计算标准已经实际发布生效
判决结果
驳回威海魏桥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威海魏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乔卉 审判员郭庆文 审判员张燕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程博远 书记员臧浩勇
判决日期
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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