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张杰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张杰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3民辖终503号
判决日期:2019-12-19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杰,原审被告杜杰、王振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391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由原审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树华
审判员姚迪
审判员张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曲莎琳
判决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