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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静
联系方式:0716-8496784
注册时间:2006-08-15
公司地址: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龙山路东侧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园林绿化工程;节水灌溉设施工程(喷灌、微灌、滴灌)施工;水工机电设备销售;平面滑动闸门、拦污栅、压力钢管的生产销售;水利水电科技研发;建筑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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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达洪、吴言菊等与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1003民初1869号         判决日期:2019-12-19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达洪、吴言菊与被告周怀勇、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荆州市沙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达洪、吴言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为为、被告周怀勇、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新、被告人保荆州市沙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许达洪、吴言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列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072856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被告人××荆州市沙市支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2.请求撤销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作出的第421003120190000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富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认定周怀勇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31日7时10分许,被告周怀勇驾驶鄂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荆州区荆三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纪南村八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在其右侧同向行驶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许富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排挤刮擦,造成许富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4月13日,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作出了第421003120190000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怀勇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许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原告当时在处理儿子的丧事,没有时间对该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现要求对该事故的责任重新划分。被告周怀勇驾驶的鄂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已经在被告人××荆州市沙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且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认为,被告周怀勇的违法驾驶行为造成原告之子许富当场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伤害的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周怀勇辩称,对死者家属表示歉意,我服从法院判决。 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应依法给予赔偿;2、涉案车辆在人××荆州市沙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首先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车辆实际所有人和挂靠单位仅在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承担责任;3、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投保人,涉案车辆挂靠单位是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是案外人詹琼峰;4、如果原告坚持第2项诉讼请求,存在程序冲突,本案只是民事责任纠纷,公安机关作出了认定书,如果有异议依法应申请复核,如果原告对复核结果不服应提起行政诉讼;5、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垫付了8万元。 被告人××荆州市沙市支公司辩称,1、交通事故属实,保险公司在周怀勇的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案的驾驶员周怀勇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赔偿不超过70%;3、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是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符合条件;4、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湖北省农村标准赔偿;5、因被告周怀勇构成交通肇事罪,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6、交通费请法院酌定;7、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本案的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1日7时10分许,被告周怀勇驾驶鄂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荆州市荆州区荆三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纪南村八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在其右侧同向行驶由许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排挤刮擦,造成许富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4月13日,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作出第421003120190000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怀勇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本案死者许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本案肇事车辆鄂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系案外人詹琼峰所有,挂靠在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由被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为投保人为该货车在被告人××荆州市沙市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丧葬费的名义向原告垫付了80000元。 另查明,本案死者许富生前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月,在位于福建省的泉州华能模具有限公司工作及生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赔偿原告许达洪、吴言菊668198.2元; 二、驳回原告许达洪、吴言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分别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原告许达洪、吴言菊592699.2元(668198.2元-75499元),支付给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75499元(80000元-4501元)。 上述应付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27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许达洪、吴言菊负担2726元,被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范志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郑幸 书记员赵燕 书记员彭萌萌
判决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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