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赣01执157号
判决日期:2019-12-19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康灿物资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赣民终294号判决书,该判决明确:
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案涉《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PJCK-KCXJ2014-GYP04)无效;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华及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上海康灿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款项31716488.16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日起至偿还之日止,以31716488.1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海康灿物资有限公司前款不能返还部分承担15%的赔偿责任;宁康、陈秀香分别对上海康灿物资有限公司前款偿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驳回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上海康灿物资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件,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江西蓝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2、2019年3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上海康灿物资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人仅有银行零星银行存款、无本地车辆、证券信息。
3、2019年10月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4、2019年10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康灿物资有限公司、宁康、陈秀香等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19年8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630.8984万元至本院账户上。该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书判决的义务。
6、2019年9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4180.656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截止2019年9月29日实际执行到位630.8984万元,剩余执行标的为3549.7576万元及相应利息等。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吴明军
审判员:王财斌
审判员:姚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陶冶
判决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