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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冯平
联系方式:028-88770710
注册时间:2010-06-25
公司地址: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天庆街69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受公司委托从事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电力设备的维护、检修和调试;电力设备维修及技术咨询;销售电气机械及器材、建筑材料;电力供应。(以上经营项目如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待取得许可证后,按许可证核定项目和时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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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勤、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民终13663号         判决日期:2019-12-19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立勤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以下简称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3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王立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确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2002年6月至2010年1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被上诉人完善补缴上诉人2002年6月至2010年12月的社保养老金。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02年6月至2018年11月一直在电力工程施工队上班,从事邛崃电力外线和户表改造建设作业工作,该施工队一直由被上诉人主管所辖。2003年6月之前该施工队与四川邛崃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在邛崃市院内,后因噪音影响施工队被迁至邛崃文南路74号附9号国网邛崃供电公司电力材料仓库大院内。但邛崃市院并非租用场地,而是邛崃县的第一个变电站和邛崃用户用电的电力调度中心所在地,是邛崃供电公司老职工心中的东门变电站。在此后的十多年里,被上诉人的名称曾是四川邛崃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临邛供电所(负责人骆正良、胥本阳是四川邛崃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后更名为四川开源电力工程有限股份公司(负责人王建勋是四川邛崃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又更名为成都金宇电力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负责人冯平是国网邛崃供电公司员工),最后更名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负责人冯平是国网邛崃供电公司员工)。虽然被上诉人名称不断更换,但其大部分员工、办公大楼、员工办公室、电力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服务性质和施工性质没有变,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也没有变。上诉人十多年在施工队工作是事实,其工作期间施工队负责人、工程车司机、电力工程技术人员等均系国网邛崃供电公司员工,尚有人员仍在国网邛崃供电公司上班。还有施工队的一线工作人员仍然在施工队工作,他们既是上诉人的工友也是上诉人劳动的见证人。 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辩称,被上诉人于2010年6月25日成立,成立时公司名称为成都金宇电力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2016年1月7日变更为四川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邛崃分公司,2017年12月15日更名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被上诉人从未使用过上诉人所称的四川邛崃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临邛供电所和四川开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与这两个公司是不同的主体。被上诉人从未与上诉人签过劳动合同,也未与上诉人建立过管理或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于2018年11月退休,但其从2011年其就与邛崃市精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其要求确认2002年6月至2010年12月的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时效应从2011年1月1日起算,上诉人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早已超过仲裁时效。上诉人的第三项诉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王立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王立勤与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自2002年6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完善补缴2002年6月至2010年12月的社保养老保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立勤经他人介绍自2002年起在邛崃市电力公司临邛镇供电所电力工程城网施工队工作。后又在四川开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王立勤每年与邛崃市精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邛崃市精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将王立勤派遣至成都金宇电力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从事电力施工工作;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王立勤派遣至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邛崃分公司从事电力施工工作;于2018年1月1日至11月5日将王立勤派遣至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工作。2018年11月5日,王立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成都金宇电力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成立,2016年1月7日更名为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邛崃分公司,2017年12月15日变更为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王立勤要求确认2002年6月至2010年12月与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王立勤在此期间是在邛崃市电力公司临邛镇供电所电力工程城网施工队工作和四川开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自2011年1月起,王立勤与邛崃市精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受邛崃市精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在被告处工作。且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的前身成都金宇电力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成立。王立勤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0年6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与成都金宇电力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有劳动关系。故王立勤要求确认2002年6月至2010年12月与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王立勤的仲裁时效,虽然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也辩称王立勤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但王立勤从2002年起至2018年11月一直在施工队持续工作,其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退休才终止,仲裁起算期限应当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王立勤申请仲裁时,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王立勤诉请要求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完善王立勤2002年6月起至2010年12月之间的养老保险缴费事项。首先,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与王立勤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王立勤的该项请求无事实依据。其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缴纳”之规定,督促缴纳社会保险是行政机关职能范围,不属法院司法审查范畴,王立勤应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立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立勤负担。 二审中,王立勤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邛崃市开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成都金宇电力有限公司《关于任命王建勋同志为邛崃分公司总经理的决定》《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成都金宇电力有限公司各分公司更名明细》,认为2007年10月17日的四川开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显示的王建勋是四川开源电力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2010年6月21日的《关于任命王建勋同志为邛崃分公司总经理的决定》中王建勋系同一人,能够证明成都金宇电力有限公司系由邛崃市开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第二组:国网邛崃市供电公司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名单,认为冯平既是国网邛崃市供电公司的领导小组成员,又是成都金宇电力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而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就是成都金宇电力公司邛崃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继承者,能够证明成都金宇电力有限公司是国网电力公司的下属单位之一;第三组: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出具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拟证明,王立勤在退休前就向单位反映情况,没有超过时效;第四组:郭晋波、席爱君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4份,拟证明王立勤一直在案涉施工队工作;第五组:蒲建平、黄加云的证人证言,拟证明王立勤一直在案涉施工队工作。 被上诉人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质证认为,认可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认为没有关联性,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开源电力公司与被上诉人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认可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认为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国网电力邛崃公司与被上诉人经过不同的工商登记,是两个不同的单位;认可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认为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上诉人从2018年才开始要求处理劳动关系事宜,上诉人的时效应当从2011年1月1日起算;对第四组证据书面证明不予认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关于第五组证据,无法核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对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于其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评述。第三、四、五组证据,王立勤拟证明的事实已经一审判决认定,宏业电力邛崃分公司也未对此提起上诉,本院不再对以上三组证据进行认定。 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立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黄小华 审判员孙睿 审判员付冬琦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谭淼
判决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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