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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军
联系方式:0551-63358533
注册时间:1997-04-29
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号星隆购物广场商业楼1003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物业管理、建筑维修、装璜、房屋租赁;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垃圾清理、清运;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市容维护;城市公共管理服务;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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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都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881民初4902号         判决日期:2019-12-19         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舫、被告都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合计44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月20日,合肥建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桐城滨河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滨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和平尚城物业服务,其中高层住宅物业费0.55元/月·平方米。2010年6月17日交房,被告仅缴纳物业费至2016年10月15日。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19年9月15日拖欠物业费2592元、公共能耗费1885元,合计4477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能给付。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都凯辩称:1、原告称其变更公司名称,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合肥建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对原告主体有异议。我的物业合同是与合肥建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当时约定物业费为0.55元/月·平方米,年能耗费300元,且多退少补。2、我与合肥建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是四星服务标准,但是自原告提供服务以来,服务标准大幅下降。3、原告主张的物业费过高。4、原告多项服务均不合规定,公共能耗费系预收,应当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了双方主体身份材料、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品领取登记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承诺书、桐城市物价局文件,被告对原告的主体身份不予认定,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本院认为,合肥建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登记为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的主体身份予以认定。被告认为原告物业服务未达到约定的标准,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2019年9月9日通知一份,原告对由其公司在被告大门张贴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张贴的金额有异议,本院认为,该通知书系原告公司张贴,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安徽桐城滨河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桐城市开发了和平尚城小区,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2010年1月20日,该公司与合肥建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滨河苑/和平尚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被告都凯系和平尚城第1幢408室回迁安置户,该房屋面积为134.64平方米,系高层住宅,其于2010年6月15日领取房屋钥匙。2010年6月17日,被告与合肥建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合肥建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小高层住宅物业费按建筑面积0.55元/月·平方米计算,双方还对物业服务管理具体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4年11月11日,合肥建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6月30日,桐城市物价局、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物业综合费标准,具体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桐价(2007)7号文件规定执行;高层二次供水电泵和电梯能耗费用按0.40元/平方米·月预收;带电梯多层能耗费按0.20元/平方米·月预收,每半年结算一次,多退少补。被告缴纳物业费至2016年10月15日,此后未按期缴纳物业费。2019年9月9日,原告在被告大门上张贴催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截止目前为止,你户已欠物业费2222元,公共能耗费750元,电梯检测费370元,合计3342元,请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和平尚城物业办公室交清所欠费用。逾期不交,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欠费跨年滞纳金且物业公司将于近期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一切费用将由你户承担。后被告仍未缴纳物业费用,原告遂于2019年10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合计4477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都凯欠原告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共计2972元(截止至2019年9月15日),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都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余月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丹
判决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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