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诗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9)皖0881民初4905号
判决日期:2019-12-19
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诗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合计36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20日,合肥建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桐城滨河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滨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桐城市和平尚城物业服务,其中高层住宅物业费0.55元/平方米/月。被告系回迁户,2010年6月17日交房(桐城市和平尚城第4幢1103室)。现被告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9月15日拖欠物业费2134元、公共能耗费1552元,合计368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能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诗琴欠原告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合计2487元(自2016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止),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付清。
二、原告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周玲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杨丹
判决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