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01民初2069号
判决日期:2019-12-19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31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承诺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任磊
审判员陈路
审判员李坤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畅
判决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