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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38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
联系方式:0451-82338560
注册时间:1990-01-02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138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市政道路工程,管道工程建筑,房屋工程建筑,管道和设备安装,环保工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承装类三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6月27日),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有效期至2022年5月7日),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有效期至2021年7月2日),压力管道的安装(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8日),电力生产和供应(国家限制项目除外);经销日用家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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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张桐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02民终2976号         判决日期:2019-12-19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工业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桐桐、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永兴公司)、原审第三人王世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方工业安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8)黑02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桐桐对北方工业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桐桐系劳务合同关系,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上诉人与恒大公司签订的《齐齐哈尔恒大名都独立商业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承包施工的空调安装工程在2016年就已经全部竣工,其后上诉人便撤出施工场地。2017年10月15日张桐桐所施工的空调拆除工作,并非上诉人承包的项目,此时上诉人已经撤场1年。因此,原审法院仅凭各被上诉人的陈述及录音,就直接推定上诉人与张桐桐是劳务合同关系,证据不足。应驳回张桐桐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张桐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中证据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光盘及录音笔录中可以证实北方工业经理王世滨及王闯就张桐桐伤情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过,可以证实北方工业安装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证实张桐桐受伤赔偿主体是上诉人,另外原审中王闯及王世滨对该组证据无异议,可以认定张桐桐受上诉人雇佣,为空调拆除工程施工,同时结合恒大公司的证据监理工作联系单可以证实在空调安装完毕后,恒大公司依据中院的判决需拆除五部空调,拆除工程是中院判决后延伸出来的,是安装工程的延续,而且恒大公司与上诉人关于安装拆除工程没有进行结算,监理工作联系单作为安装空调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有上诉人工作人员姜云智签名并确认,而且事故发生后第三人王世滨给付张桐桐4000元医疗费,更能证明其责任主体地位。其应对张桐桐所受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恒大永兴公司辩称,坚持原审中的答辩意见。 王闯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维持。原审中被上诉人张桐桐、王闯根据证据规则原则已经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张桐桐与上诉人系劳务关系,被上诉人王闯与本次时间无任何关联性。且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张桐桐、王闯提供的证据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王世滨辩称,当时这个活儿是给王闯干的,其并不认识张桐桐,只针对王闯。同意北方工业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张桐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恒大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北方工业安装公司、被告王闯及第三人王世滨连带赔偿原告张桐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用、鉴定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已扣除第三人王世滨给付的4000元)共计166433.2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恒大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北方工业安装公司、被告王闯及第三人王世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桐桐经被告王闯、第三人王世滨介绍,受被告北方工业安装公司雇佣,对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龙沙区恒大名都独立商业2号楼商服楼一层的000131号、000111号、000130号、000109号、000115号房屋内安装的空调管线予以拆除。2017年10月15日,原告张桐桐在从事空调拆除工作过程中,被从高处掉落的空调扇砸伤,送往齐齐哈尔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创伤性湿肺等,住院18天。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齐和平医院[2018]临司鉴字4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被鉴定人张桐桐评定为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张桐桐治疗终结时间为六个月,自受伤日开始计算。(三)、被鉴定人张桐桐误工损失日评定为伤后180日;伤后75日内需护理,其中前二周需2人护理,之后时间需1人护理。营养期评定为伤后75日内需增补营养。现原告张桐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原告张桐桐经被告王闯与第三人王世滨联系,受雇于被告北方工业安装公司,对被告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龙沙区恒大名都独立商业2号楼商服楼一层的000131号、000111号、000130号、000109号、000115号房屋内安装的空调管线予以拆除。其与被告北方工业安装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原告张桐桐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北方工业安装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桐桐系城镇户口,各项赔偿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张桐桐从事建筑工作,误工费应参照上年度黑龙江省全省建筑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按上年度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另因二次手术尚未实际发生,故原告张桐桐可待实际发生后就二次手术费用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张桐桐提供的两张住宿费及交通费收据非正式发票,故对该项请求应不予支持。原告张桐桐要求被告恒大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王闯、第三人王世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在本次事故中共发生:一、医疗费43849.84元;二、营养费3750元(50元/天×75天);三、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100元/天×18天);四、伤残赔偿金54892元(27446元/年×20年×0.1);五、误工费20811.60元(115.62元/天×180天);六、护理费14280.94元(160.46元/天×14天×2人160.46元/天×61天×1人);七、交通费321元(3元/天×18天267元急救车费用);八、精神损失费1000元,共计140705.38元。扣除第三人王世滨已给付的4000元,被告北方工业安装公司应给付原告张桐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6705.3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给付原告张桐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6705.38元;二、驳回原告张桐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9元,被告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承担3034元,原告张桐桐承担59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承担。鉴定及鉴定检查费5200元,由被告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北方工业安装公司于2014年7月与恒大永兴公司签订恒大名都独立商业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由王世滨挂靠北方工业安装公司进行实际施工。2017年10月12日恒大永兴开发公司向北方工业安装公司出具了内容为“恒大名都独立商业通风空调工程拆除商业空调事宜”的监理工作联系单,该联系单由王世滨聘请的现场技术人员姜云智进行了签名。王闯按照王世滨的要求,介绍张桐桐对恒大永兴房公司位于龙沙区恒大名都独立商业2号楼商服楼一层的000131号、000111号、000130号、000109号、000115号房屋内安装的空调管线予以拆除。2017年10月15日,张桐桐在从事空调拆除工作过程中,被从高处掉落的空调扇砸伤,送往齐齐哈尔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创伤性湿肺等,住院18天。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齐和平医院[2018]临司鉴字4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被鉴定人张桐桐评定为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张桐桐治疗终结时间为六个月,自受伤日开始计算。(三)、被鉴定人张桐桐误工损失日评定为伤后180日;伤后75日内需护理,其中前二周需2人护理,之后时间需1人护理。营养期评定为伤后75日内需增补营养。张桐桐受伤住院后,张桐桐母亲到北方工业安装公司索要医疗费,王世滨给张桐桐母亲拿了1000元。在王闯向王世滨告知张桐桐受伤的情况后,北方工业安装公司工作人员张晖通过转账方式转给王闯3000元,后王闯将该笔款项交给张桐桐。张桐桐为索要赔偿款,将北方工业安装公司、恒大永兴公司、王闯、王世滨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维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王世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付张桐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6705.38元; 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对上述赔偿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29元,由王世滨承担3034元,由张桐桐承担595元;公告费600元,由王世滨承担;鉴定及鉴定检查费5200元,由王世滨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34元,由王世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杨春雷 审判员朱秀萍 审判员敖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朝阳
判决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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