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哈尔滨正阳河木材综合加工厂、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黑01民初905号
判决日期:2019-12-19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正阳河木材综合加工厂(以下简称正阳河木材厂)、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长城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正阳河木材厂偿还借款本金1650万元及其利息(自起诉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千分之12.6计算),并给付自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森工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阳河木材厂、森工集团公司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营业部与正阳河木材厂、森工集团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1996年4月17日起,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营业部向正阳河木材厂提供贷款165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月息千分之12.6,森工集团公司在合同保证人处盖章。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营业部分六笔向正阳河木材厂发放贷款1650万元。贷款到期后,正阳河木材厂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原债权银行依法进行催收。2017年7月11日,长城资产公司与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省分行营业部受托将本案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双方于2017年9月1日共同在黑龙江日报第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向正阳河木材厂、森工集团公司就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通知,并催收正阳河木材厂、森工集团公司向新的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截至起诉日正阳河木材厂、森工集团公司欠长城资产公司借款本金1650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800元,退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吴立辉
审判员赵红霞
审判员李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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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雪
判决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