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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昌银
联系方式:13368394039
注册时间:2007-01-10
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南街8号附9号、2-1、2-2、2-3、2-4、2-5、2-6、3-5、3-6
简介:
许可项目:生产、加工:食品(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生产、销售糕点(油炸类糕点,须取得相关许可后按许可证核准的期限和范围进行经营);预包装食品零售(按专项许可审批的范围及期限从事经营);利用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食品(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道路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陈麻花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百货、工艺美术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食品研发和技术服务及咨询;机械设备租赁;互联网技术服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室内外装修设计服务;产品包装设计服务;,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薯类种植,豆类种植,油料种植,糖料作物种植,香料作物种植,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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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行终8318号         判决日期:2019-12-18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陈麻花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43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陈麻花公司。 2.申请号:25066819。 3.申请日期:2017年6月29日。 4.指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1;3002;3006;3008-3010;3012-3013;3016;3019):咖啡;家用嫩肉剂;调味品;食用淀粉;冰淇淋;麻花;茶;谷类制品;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10378847。 3.申请日期:2012年1月4日。 4.专用期限至:2023年3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7;3009):油条;汤圆;饺子;粽子;包子;春卷;馄饨;馒头;面粉制品。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圣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2.注册号:13752214。 3.申请日期:2013年12月17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2;3004-3010):茶;比萨饼;方便面;玉米花等。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江西尚丞商贸有限公司。 2.注册号:18102091。 3.申请日期:2015年10月20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6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4;3006-3010;3012):谷类制品;甜食;馅饼(点心);糕点等。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朱利平。 2.注册号:20280636。 3.申请日期:2016年6月13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10月20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4;3006-3009):谷类制品;谷粉;面粉;面包;甜食等。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30907号《关于第25066819号“老街陈麻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2月14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家用嫩肉剂;调味品;食用淀粉;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麻花;茶;谷类制品;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统称其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分别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陈麻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三、诉争商标涉及其他关联案件,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孔庆兵 审判员吴斌 审判员王东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妍
判决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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