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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1193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亮
联系方式:010-81369758
注册时间:1981-01-24
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矿机路1号
简介:
制造、加工液压支架、机械设备、金属结构、金属材料、矿山机械、新能源原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机械零件、零部件、通用零部件、发电机及发电机组、电力电子元件、集装箱;销售机械设备、金属结构、金属材料、矿山机械、新能源原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机械零件、零部件、发电机及发电机组、电力电子元件、集装箱、建筑材料、化工产品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木材、水泥制品、玻璃制品、电线、电缆、仪器仪表;租赁机械设备、矿山机械;维修机械设备、矿山机械;检验机械设备、矿山机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出口除外);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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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花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京0102执恢1474号         判决日期:2019-12-18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雪与被执行人张祖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57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雪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一月七日止,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计算)。如果被告张祖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并未执行完毕,故本院经复查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上述司法专邮因送达地址无人被退回。 2、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矿机北路×号楼×层×号房产进行了查封。由于本案涉案房屋为央产房,并向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科去函了解该房屋实际情况,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科回函表示不同意将上述房屋拍卖,故不具备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司法处置的条件。 4、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振 审判长郑炳汝 审判长许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谭思佳
判决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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