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欧铭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康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桂0103民初1533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12-18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宁市欧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康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天下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南宁市欧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欧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6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73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8730元由本院按规定退还原告南宁市欧铭科技有限公司
合议庭
审判长胡艳杰
人民陪审员石坚
人民陪审员边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钟昀弘
判决日期
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