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19)川0191财保19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18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00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在10000000.00元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做出裁定,已将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000000.00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所采取的查封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王府井支行账户22×××33内的存款在10000000.00元范围内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程为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韩亚群
判决日期
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