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市锦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三江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桂0323民初1615号
判决日期:2019-11-20
法院:灵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锦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三江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泓泰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桂林市锦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告桂林市锦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八里七路与川东二路交叉口东北角的40#A1-4(地号:GB00122)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灵川县不动产权第0004230号]。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查封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赵桂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夏萍
书记员毛玲
判决日期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