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顺县嘉美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2729民初447号
判决日期:2019-11-20
法院: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顺县嘉美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清偿原告货款,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顺县三原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唐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莉
判决日期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