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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慧
联系方式:0769-26622685
注册时间:2010-03-22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69号
简介:
建筑技术研发与推广,建筑信息化咨询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设施工程、特种加固(限结构补强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输变电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模板脚手架工程、造林工程、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环保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与维修;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电力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照明灯具、通讯产品、安全工器具、劳保产品、标识牌、围栏、除虫用工具研发;生产及销售: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建材的批发;清洁、杀虫、防虫服务;鼠害、白蚁防治;充电桩设施设计、施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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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月红与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1521民初910号         判决日期:2019-11-19         法院: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月红诉被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川公司)、吴立清、傅昌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饶登彬、被告华川公司委托代理人彭荣烈、第三人吴立清、第三人傅昌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8年4月,被告华川公司承建海丰县城东卫生院新院,第三人吴立清是华川公司公示的瓦工班组负责人,第三人傅昌林是华川公司聘用的瓦工班组管理人员。2018年10月,古长明受吴立清招聘,到华川公司承建的海丰县城东卫生院新院建设工程工地瓦工班组从事泥水工工作。2018年12月15日12时05分,古长明骑自行车下班途中,在242线163KM+120KM处,与李超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古长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2月20日,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古长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古长明与华川公司劳动关系,该仲裁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海劳人仲案字(2019)43号仲裁裁决,裁决古长明与华川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该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参与仲裁庭审的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原告提交的海丰县城东卫生院新院现场公示信息图片是真实的,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吴立清是瓦工班组负责人而不是瓦工班组工程承包人;被告与第三人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被告中标本工程项目后,委托吴汉冰进行施工管理,吴汉冰将瓦工班组交由吴立清负责,吴立清雇佣傅昌林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各方之间是委托与受委托关系,不存在发承包关系。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书面或口头陈述,更没有发承包建筑工程施工书面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各当事人之间是建筑工程发承包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海劳人仲案字(2019)43号仲裁裁决,确认古长明与华川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华川公司辩称:1、海丰县城东卫生院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华川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华川公司与吴汉冰是承包关系,吴汉冰与吴立清是承包关系,傅昌林是吴立清雇请的工人,古长明是傅昌林聘请的不定期杂工小工。华川公司不知道古长明在工地务工的事实;2、华川公司与古长明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没有要求古长明承担任何责任,不是劳动关系;3、古长明与傅昌林是雇佣关系,劳动费每天结算,不定期的;4、古长明发生车祸前工资是按天按时计算,发生车祸的时间不是上下班时间,车祸地点也不是上下班地点。古长明发生交通事故与华川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吴立清辩称:古长明是傅昌林请的杂工,按天按时结算。 第三人傅昌林辩称:古长明是来工地找活干,我让他做杂工。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8日,华川公司与吴汉冰签订《项目建设投资合作协议》,载明:华川公司经工程投标,承揽了海丰县城东镇卫生院新院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华川公司将该工程的施工管理委托吴汉冰实施。双方约定:发包单位华川公司,工程内容:建设住院业务综合楼一栋框架5层,公共卫生综合门诊楼一栋框架2层,保卫室一层及污水、供电、给排水等配套。 吴汉冰在《调查笔录》中述称:华川公司将其承建的上述工程施工发包给我,双方签订了上述合作协议。我把其中的泥水工程发包给吴立清,口头约定一平方400元,我没有发工资给吴立清聘用的工人。 第三人吴立清在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笔录》中陈述:吴汉冰把泥水工工程发包给我,我委派傅昌林管理现场工地,傅昌林工资由我发放。我和傅昌林都不是华川公司的员工。 第三人吴立清在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中陈述:古长明找到傅昌林要做工,我才招用古长明。2018年10月26日至12月15日,古长明在工地做杂工,日工资180元,按日结算。他的工资由我委托傅长林发放。 第三人傅昌林在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中陈述:我是吴立清聘请来做工的。古长明到工地找工,古长明的工资由吴立清发放。 2018年8月一11月,吴立清收到吴汉冰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工程款142万元,吴立清出具了《收款收据》予以确认。 2018年12月15日12时05分,司机李超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42省道由南和北方向行驶,途经242省道163公量120米处,车辆碰撞前方同向由古长明驾驶的自行车,造成古长明受伤送医院于2018年12月15日18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古长明的工资已由傅长林支付给其家属。 原告郑月红向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古长明与华川公司系事实劳动关系。2019年4月28日,海劳人仲案字(2019)43号裁决:古长明与华川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另查:重庆市梁平区合兴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古长明曾经户籍档案登记与胡华杰是夫妻关系,胡华杰有二个子女是郑月娟、郑月红。 再查:原告提供了工地公示的《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载明瓦工负责人:吴立清。原告以此证明吴立清是华川公司的管理人员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郑月红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革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泽彬
判决日期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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