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根业与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结案通知书
案号:(2019)晋0525执90号
判决日期:2019-11-19
法院: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王根业与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晋0525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根业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00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归还10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剩余的800000元。如任何一期未按协议履行,原告王根业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及自主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王根业负担。三、其他互不纠缠。该判决书生效后,王根业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双方已自行履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晋0525执90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张祥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程晋会
书记员刘鑫宇
判决日期
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