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龙滩水力发电厂、广西新恒信劳务有限公司、李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桂01民特120号
判决日期:2019-11-19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新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信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帅、原仲裁第三人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龙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龙滩电厂”)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新恒信公司称,新恒信公司与李帅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新恒信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2017年6月30日前电话通知李帅续签劳动合同,但李帅并未到公司续签,新恒信公司又于2017年7月4日以邮寄方式通知其前来续签劳动合同。李帅于2017年7月10日向新恒信公司发函件,要求新恒信公司明确新岗位工种及相关待遇,新恒信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李帅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岗位名称、岗位要求、工作地点、薪金标准,并言明调岗后薪金水平与原来不变,但李帅并未与新恒信公司续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李帅不应获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2069-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李帅辩称,认可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原仲裁第三人龙滩电厂述称,认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2069-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新恒信公司向李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78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龙滩电厂公司向李帅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共计6596.41元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广西新恒信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西新恒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郑肖肖
审判员姚娟
代理审判员沈刚德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彩英
判决日期
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