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104民初6621号
判决日期:2019-11-13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公司)与被告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亦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万权,被告广亦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科、李妞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雨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监理服务费1869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南京东宇大厦裙楼1-5层装饰工程施工全程的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入场,并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后因被告出现经营问题,其单方要求终止监理合同。经原告同意后,双方就已提供的监理服务费用进行了核算,监理服务费共计186960元,被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然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并未支付该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广亦禾公司辩称,1.被告现在无办法与原告公司的具体承办人取得联系,代理人也无法核实,请求法庭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裁判;2.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并没有进行结算,故原告的诉请没有证据予以支撑。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东宇大厦裙楼1-5层装饰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服务内容为:施工前:项目的前期准备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施工中:(四控三管一协调)建筑工程;施工后:做好项目的验收备案工作;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3600万元;签约酬金按照工程造价的1.7%计算,即61.2万元;监理期限自2018年4月1日始至2018年10月1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完毕时止,监理现场服务期180日历天。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5.2条约定: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第5.4条约定: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5.3条约定: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方式为:监理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监理合同总价的30%,工程完成50%时三日内支付总监理费的20%,工程全部完成后三日内支付总监理费的40%,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15日内支付至监理费结算总价的100%,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案涉工程开工后,被告因内部出现问题,于2018年5月停工,后被告向原告发出《工程停工通知书》,告知由于被告内部出现特殊情况,通知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起对本工程监理服务停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原、被告于庭审中均认可合同已解除。
2018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监理服务费共186960元,其组成为根据合同价61.2万元及服务工期150天计算所得的150960元,及项目前期办理项目编码及项目备案36000元。该表盖有被告公章,并有被告项目负责人张海波签字。被告认为,其盖章、签字仅表明签收申请表,并非认可金额,且认为监理服务费用计算方式存在错误,不知依据。经法庭询问,被告陈述其收到申请表后未答复原告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186960元及利息(利息以1869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3元,减半收取为2111.5元,由原告负担91.9元,被告负担20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子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窦丹丹
判决日期
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