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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金岩
联系方式:0570-3091196
注册时间:1995-12-25
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中央大道197号1幢3层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招投标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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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红军与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623民初253号         判决日期:2019-11-13         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红军与被告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海正化工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红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红、被告东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琰清、被告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素萍、被告海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胡红军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东昇公司支付原告人工工资82756元。2、被告长城公司、海正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长城公司、海正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长城公司承建被告海正公司厂区二标段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被告东昇公司。被告东昇公司与原告约定该工程三号车间和四号车间的瓦工由原告负责。该工程于2013年1月18日开工,同年11月26日完工,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被告东昇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工资。2017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东昇公司再次核对,尚有82756元未支付,被告东昇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 被告东昇公司辩称:1、被告东昇公司尚欠原告82756元属实。2、原告所做工程需要维修,被告东昇公司与原告约定等维修后向其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长城公司辩称:1、工程系被告海正公司发包给被告长城公司,被告长城公司转包给被告东昇公司。2、工程结算审核造价为34137986元,被告长城公司已支付35886521.87元,工程款已经超付。3、原告要求被告长城公司和海正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法律依据,无论是合法或非法的转包,被告长城公司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正公司辩称:1、工程结算审核造价为34137986元,被告海正公司已向长城公司支付总金额的95%,留5%的质保金。后又向长城公司支付5%质保金中的80%,尚有360466.56元未付。因长城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案外人王宏陈,2019年2月,根据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被告海正公司又向王宏陈支付300000元。目前被告海正公司只欠付长城公司60466.56元质保金未支付。2、工程需要维修,待施工单位维修结束后,被告海正公司再支付剩余质保金。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其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月15日,海正公司就海正化工南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建设二标段工程对外招标,长城公司投标成功。2013年1月21日,海正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本标段共计四个单体: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2)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的工程(其他如发包人指定分包或独立分包工程预留洞、预埋管、补洞、开堵、堵洞、穿带丝、修补门窗洞等配合施工);(3)开工日期2013年1月12日、竣工日期2013年6月12日;(4)工程质量标准:合格;(5)合同价款:3319万元;(6)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提供并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并按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及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有关计价的规定计算出当期应付工程款的额度,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该月工程量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80%;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合格的资料后退还履约保证金;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部门对承包人提送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定案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一周内无息退返保修金的80%,余下20%留作防渗漏保修金五年后一周内无息退付;(7)本工程不得违法转包、分包,如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将立即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并追究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013年2月2日,被告东昇公司与原告胡红军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1)东昇公司将海正化工南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建设二标段工程的土建四车间,三车间瓦工工程承包给胡红军;(2)工程量范围:属于本协议内及施工图纸内的所有工作量(外墙贴面砖、卫生间面砖及室内水磨石地面不在本次范围内);(3)承包方式:包清工;自负盈亏;(4)工程质量指标:一次性验收合格;(5)工程款结算方法:工程量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80元结算,自带灰桶、劳动车,包含门窗过梁、墙体构造柱的浇筑、窗台混凝土、中圈梁等。流动电箱电线等一切工具,东昇公司除供应二台塔吊,其余由胡红军负责自备。(6)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前必须由现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预算员、项目经理等签字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年前所完成工程量按实际所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余额在工程竣工后年底结清。 2013年3月16日,被告长城公司与被告东昇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责任合同书,约定(1)长城公司将海正化工南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建设二标段工程交由东昇公司完成,承包形式为双包;(2)工程项目管理部分规定:东昇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东昇公司必须履行长城公司与建设方海正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和向建设方所作承诺。长城公司与海正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和向建设方所作的承诺为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3)长城公司净收1.5%的管理费;(4)工程款支付时间参照长城公司与建设单位合同执行。 海正化工南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建设二标段工程于2013年1月18日开工,同年11月26日完工。同年11月27日,监理单位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合格。2014年7月31日,浙江中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单,审核工程造价为34137986元。长城公司、海正公司分别盖章确认。后被告海正公司陆续向被告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60466.56元未付。被告东昇公司亦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7年12月23日,被告东昇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胡红军海正化工二标工程瓦工组人工工资(小写82756.00元)大写捌万贰仟柒佰伍拾陆元整”。 2017年4月18日,被告海正公司因工程存在屋面排气管钢套管内漏水、屋面天沟水泥砂浆抹灰层脱漏局部反水卷材起鼓及天沟砼板渗水等问题,向被告长城公司发函要求维修。被告长城公司否认收到该函件,被告东昇公司认可,并陈述曾派人维修但未修好。 庭审中,(1)原告与被告东昇公司均确认,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长城公司、东昇公司确认,因被告东昇公司在投标时不具备招标所要求的资质,故借用被告长城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被告长城公司与被告海正公司签订合同。后被告长城公司、东昇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责任合同书。(3)被告长城公司、东昇公司均陈述2018年下半年,因工程车间窗台漏雨,公司曾派人维修,但未修好。 另查明,被告长城公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以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红军工程款82756元。 二、驳回原告胡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元,由被告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合议庭
审判员张晓红 代理审判员镇永娟 人民陪审员高志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丹
判决日期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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