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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金岩
联系方式:0570-3091196
注册时间:1995-12-25
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中央大道197号1幢3层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招投标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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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进林与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五建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623民初263号         判决日期:2019-11-13         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进林与被告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南通五建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海正化工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进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红、被告东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琰清、被告金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明、被告海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苏进林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东昇公司支付原告人工工资167088元;2.被告金诚公司、海正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金诚公司、海正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金诚公司承建被告海正公司厂区一标段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被告东昇公司。被告东昇公司与原告约定该工程瓦工由原告负责。该工程于2012年12月1日开工,2013年10月24日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被告东昇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工资。2017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东昇公司再次核对,尚有172088元未支付,后被告东昇公司支付5000元,并出具欠款167088元的欠条。 被告东昇公司辩称,1.被告东昇公司尚欠原告167088元属实。2.原告所做工程需要维修,被告东昇公司与原告约定等维修后向其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金诚公司辩称,1.被告金诚公司非适格主体。被告金诚公司承建海正公司厂区一标段工程后,将土建工程分包给东昇公司,原告是承接东昇公司的分包工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与东昇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被告金诚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2.被告金诚公司在该工程中已帮被告东昇公司垫付360000余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金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正公司辩称,1.被告海正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金诚公司支付工程款总金额的95%,留5%质保金。后又向金诚公司支付5%质保金的80%,尚有192567.64元未付。2.工程需要维修,待施工单位维修结束后,被告海正公司再支付剩余质保金。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分包的是被告东昇公司的工程,与被告海正公司无关。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其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11月28日,海正公司与金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本标段共计四个单体:原料仓库,成品、包材仓库,甲类仓库,氯气站);(2)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的工程(其他如发包人指定分包或独立分包工程预留洞、预埋件、预埋管、补洞、开堵、堵洞、穿带丝、修补门窗洞等配合施工);(3)开工日期2012年11月8日、竣工日期2013年6月8日;(4)工程质量标准:合格;(5)合同价款:2204万元;(6)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提供并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并按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及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有关计价的规定计算出当期应付工程款的额度,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该月工程量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80%;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合格的资料后退还履约保证金;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部门对承包人提送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定案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一周内无息退返保修金的80%,余下20%留作防渗漏保修金五年后一周内无息退付;(7)本工程不得违法转包、分包,如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将立即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并追究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012年12月28日,东昇公司与金诚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1)金诚公司将海正化工南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建设一标段工程的土建瓦工工程承包给东昇公司;(2)工程量范围:属于本协议内及施工图纸内的所有工作量(外墙贴面砖及室内水磨石地面不在本次范围内);(3)承包方式:包清工;自负盈亏;(4)工程质量指标:一次性验收合格;(5)工程款计算方法:工程量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80元结算,自带灰桶、劳动车,包含门窗过梁、墙体构造柱的浇筑、窗台混凝土、中圈梁等。流动电箱电线等一切工具,金诚公司除供应二台搅拌机,二台塔吊,其余由东昇公司负责自备;(6)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前必须由现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预算员、项目经理等签字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年前所完成工程量按实际所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余额在工程竣工后年底结清。原告在协议尾部乙方代表处签字,被告东昇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 海正化工南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建设一标段工程于2012年12月1日开工,2013年10月24日完工。同年10月25日,监理单位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报告验收意见处盖章。后被告海正公司陆续向被告金诚公司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192567.64元未付。被告东昇公司亦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7年12月23日,被告东昇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苏进林海正化工一标段瓦工组人工工资(小写167088元)大写壹拾陆万柒仟零捌拾捌元整”。 2017年4月18日,被告海正公司因原料仓库和成品包材库存在屋面天沟水泥砂浆抹灰层脱漏、天沟砼板及局部天沟处的屋面板渗水等问题,向被告金诚公司发函要求维修。被告金诚公司否认收到该函件,被告东昇公司认可,并陈述曾派人维修但未修好。 庭审中,(1)原告与被告东昇公司均确认,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金诚公司、东昇公司确认,因被告东昇公司在投标时不具备招标所要求的资质,故借用被告金诚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被告金诚公司与被告海正公司签订合同。(3)被告金诚公司、东昇公司均陈述2018年下半年,因工程存在漏水问题,东昇公司曾派人维修。被告东昇公司陈述未能修好。 另查明,被告金诚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进林工程款167088元。 二、驳回原告苏进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2元,由被告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4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合议庭
审判员张晓红 代理审判员镇永娟 人民陪审员高志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丹
判决日期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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