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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1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建强
联系方式:0933-6822211
注册时间:1997-10-29
公司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西关街13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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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中核华兴特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桂0602民初55号         判决日期:2019-11-08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核华兴特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于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8)桂0602民初55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5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6民辖终4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红、乔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3467068.67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以人工费包清工的方式承包防城港核电站建设工程的钢筋制作。钢筋制作于2015年4月全部工作完成。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进行最终结算,被告以种种理由进行拖延至今仍有部分未结算,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辩称,1.被告并未欠原告工程款,并且存在超付的情况,如果原告不返还超付款,被告保留起诉的权利,被告已经完成了涉案的防城港核电站钢筋车间分包所有的结算,并且已经向原告支付了6063778.45元。根据被告的核算,除2015年1-4月份的结算外,分包工程结算总价为6063778.45元,应扣除被告代为支付的税费206180元,多支付的焊接马镫制作款67937.06元、水电费、调拨劳保款、维修费等73543.49元,材料损耗费233917.15元,共计581577.702元,结合原告主张的2015年1-4月份结算价13451.93元,所以被告不存在欠付的情况,反而超付了56万余元;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告提交结算报告,但多处主张没有依据,被告于2017年11月13日通知原告尽快安排人员办理结算对账事宜,但原告并没有与被告进行结算,并且被告已经超额结算了分包费用,不存在支付利息的事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红沿河核电项目钢筋加工补充价格》,因该证据所涉及工程不是本案工程,且没有原件核对,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八《防城港钢筋制作结算统计表》,是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签字盖章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九《防城港钢筋制作损耗率》,是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钢筋制作表》、《钢筋厂钢筋废料总吨位登记表》,原告没有提交原件核对,不能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劳务分包合同》,该证据是原被告签订的,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可作为本案参考依据。2、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二《现场零星工日报价单》,是被告单方所制作,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四《进度款审核表》,该表没有原告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五《水电费扣缴单》、《维修费转帐通知书》、《物资调拨单》没有原告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六《记帐凭证》、《请款单》、《中国银行客户专用回单》,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可作为本案参考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防城港核电站1-2#机组土建工程钢筋制作(含钢筋接头)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人工费包清工、包“辅材、小型机具及其他包干费”,工期按甲方确定的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甲方负责提供“辅材、小型机具及其他包干费”以外的其他机械设备、周转工具和工具库房等,负责提供机载维修配件,负责提供施工现场的水电;工程单价为钢筋制作统一单价102元/吨,其余单价按照甲方与中核华兴核电事业部或中核华兴防城港核电项目部签订价格中的人工费价格部分(包括工程缓建、停电等原因补偿);“辅助、小型机具及其他包干费”包含劳保用品等;结算依据为工程任务单(合同范围内的),合同范围外的另外使用签证单;付款方式:在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甲方按乙方每月合格工程量支付工程款,隔月15日一次性付清;该工程土建质量保修期为一个月,工程进度款按每月结算价格的100%支付,工程完工结算扣除总价的5%的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支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原告遂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完成的防城港核电工程先后进行24次结算,分别为: 1、2011年4月18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09年9月18日至2011年2月28日结算,结算价为1339002.80元,其中:(1)钢筋制作11044.088吨,单价102元,合价1126496.98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96384个,单价1.70元,合价163852.80元;(3)马櫈制作206吨,单价236元,合价48653.05元。 2、2011年6月17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1年3月-4月结算,结算价为344665.70元,其中:(1)钢筋制作2938吨,单价102元,合价299676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17618个,单价1.70元,合价29950.60元;(3)马櫈制作63.725吨,单价236元,合价15039.10元。 3、2011年7月28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1年5月-6月结算,结算价为263077元,其中:(1)钢筋制作2349.484吨,单价102元,合价239647.37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8469个,单价1.70元,合价14397.30元;(3)马櫈制作8.528吨,单价236元,合价2012.61元;(4)零星工日78工日,单价90元,合价7020元。 4、2011年9月21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1年7月-8月结算,结算价为379803.15元,其中:(1)钢筋制作3269.067吨,单价102元,合价333444.93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20215个,单价1.70元,合价34365.50元;(3)马櫈制作50.817吨,单价236元,合价11992.81元;(4)钢筋锚固爪制作121.443吨,数量118653个,暂不计算。 5、2011年10月14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1年9月结算,结算价为148482.71元,其中:(1)钢筋制作1301.507吨,单价102元,合价132753.71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5304个,单价1.70元,合价9016.80元;(3)马櫈制作13.95吨,单价236元,合价3292.20元;(4)零星工日38工日,单价90元,合价3420元。 6、2011年12月15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1年10月-11月结算,结算价为330075.34元,其中:(1)钢筋制作2948.503吨,单价102元,合价300747.31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8520个,单价1.70元,合价14484元;(3)马櫈制作27.051吨,单价236元,合价6384.04元;(4)零星工日94工日,单价90元,合价8460元;(5)钢筋锚固爪制作216.327吨,2009年9月至2011年10月,数量206414个,没有计算合价。 7、2012年1月9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零星用工结算,零星用工1261工日,单价90元,结算价为113490元。 8、2012年2月14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1年12月结算,结算价为216574.46元,其中:(1)钢筋制作1895.863吨,单价102元,合价193378.03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9716个,单价1.70元,合价16517.20元;(3)马櫈制作14.001吨,单价236元,合价3304.24元;(4)零星工日37.5工日,单价90元,合价3375元。 9、2012年3月19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2年1月-年2月结算,结算价为390426.92元,其中:(1)钢筋制作2598.301吨,单价102元,合价265026.70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10478个,单价1.70元,合价17812.60元;(3)马櫈制作20.795吨,单价236元,合价4907.62元;(4)零星工日80工日,单价90元,合价7200元;(5)为陇原公司代开发票完税证一张,合价95480元。 10、2012年5月23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2年3月结算,结算价为179672.55元,其中:(1)钢筋制作1526.576吨,单价102元,合价155710.75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12477个,单价1.70元,合价21210.90元;(3)马櫈制作5.936吨,单价236元,合价1400.90元;(4)零星工日15工日,单价90元,合价1350元。 11、2012年5月23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2年4月结算,结算价为179005.93元,其中:(1)钢筋制作1528.019吨,单价102元,合价155857.94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7293个,单价1.70元,合价12398.10元;(3)马櫈制作5.508吨,单价236元,合价1299.89元;(4)零星工日105工日,单价90元,合价9450元。 12、2012年7月23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2年5月-6月结算,结算价为362323.84元,其中:(1)钢筋制作3147.982吨,单价102元,合价321094.16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13379个,单价1.70元,合价22744.30元;(3)马櫈制作13.116吨,单价236元,合价3095.38元;(4)零星工日171工日,单价90元,合价15390元。 13、2012年11月21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2年7月-10月结算,结算价为458409.17元,其中:(1)钢筋制作3689.729吨,单价102元,合价376352.36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32909个,单价1.70元,合价55945.30元;(3)马櫈制作25.981吨,单价236元,合价6131.52元;(4)零星工日222工日,单价90元,合价19980元;(5)钢筋锚固爪制作48.18吨,数量57167个,没有计算合价;(6)BOP钢筋制作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3994.388吨,没有计算合价。 14、2013年3月15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结算,结算价为378194.56元,其中:(1)钢筋制作2774.656吨,单价102元,合价283014.91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26112个,单价1.70元,合价44390.40元;(3)马櫈制作23.768吨,单价236元,合价5609.25元;(4)零星工日502工日,单价90元,合价45180元;(5)钢筋锚固爪制作45.611吨,数量64023个,没有计算合价;(6)BOP钢筋制作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835.678吨。 15、2013年7月25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3年3月-6月结算,结算价为248879.21元,其中:(1)钢筋制作1871.573吨,单价102元,合价190900.45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18258个,单价1.70元,合价31038.60元;(3)马櫈制作14.238吨,单价236元,合价3360.17元;(4)零星工日262工日,单价90元,合价23580元。 16、2013年11月18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3年7月-8月结算,结算价为90078.81元,其中:(1)钢筋制作636.015吨,单价102元,合价64873.53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8033个,单价1.70元,合价13656.10元;(3)马櫈制作5.844吨,单价236元,合价1379.18元;(4)零星工日113工日,单价90元,合价10170元。 17、2013年11月18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3年9月-10月结算,结算价为128073.80元,其中:(1)钢筋制作917.477吨,单价102元,合价93582.65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8093个,单价1.70元,合价13758.10元;(3)马櫈制作5.479吨,单价236元,合价1293.04元;(4)零星工日216工日,单价90元,合价19440元;(5)锚固爪钢筋制作33.582吨,数量67679个,没有计算合价。 18、2014年4月17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3年11月-12月结算,结算价为105466.67元,其中:(1)钢筋制作756吨,单价102元,合价77112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7834个,单价1.70元,合价13317.80元;(3)马櫈制作9.563吨,单价236元,合价2256.87元;(4)零星工日142工日,单价90元,合价12780元。 19、2014年4月17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4年1月-3月结算,结算价为72197.22元,其中:(1)钢筋制作555.419吨,单价102元,合价56652.74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6325个,单价1.70元,合价10752.50元;(3)马櫈制作3.144吨,单价236元,合价741.98元;(4)零星工日45工日,单价90元,合价4050元;(5)锚固爪钢筋制作11.317吨,数量91012个,没有计算合价。 20、2014年8月18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4年4月-6月结算,结算价为168613.91元,其中:(1)钢筋制作1512.406吨,单价102元,合价154265.41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4341个,单价1.70元,合价7379.7元;(3)马櫈制作10.461吨,单价236元,合价2468.80元;(4)零星工日50工日,单价90元,合价4500元。 21、2014年9月18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4年7月-8月结算,结算价为70826.31元,其中:(1)钢筋制作498.955吨,单价102元,合价50893.41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1547个,单价1.70元,合价2629.9元;(3)马櫈制作1.75吨,单价236元,合价413元;(4)零星工日21工日,单价90元,合价1890元;(5)春节加班补助费15000元。 22、2015年4月27日对核电一期核岛钢筋加工工程2014年9月-12月结算,结算价为96438.39元,其中对8-12月16以下圆钢396.263吨未作审核,其中:(1)钢筋制作725.62吨,单价102元,合价74016.30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4389个,单价1.70元,合价7461.30元;(3)马櫈制作10.105吨,单价236元,合价2384.78元;(4)零星工日141工日,单价90元,合价12690元;(5)锚固爪钢筋制作23.283吨,数量82796个,没有计算合价;(6)8-12月∅16以下圆钢396.263吨,没有计算合价。 23、2017年7月13日对核电钢筋工程2015年1月-4月结算,结算价为13451.93元,其中:(1)钢筋制作119.715吨,单价102元,合价12210.93元;(2)钢筋机械接头制作730个,单价1.70元,合价1241元。 上述结算价款项共计6077230.38元。2015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还对核电钢筋工程税费补差结算,结算价为110700元。 另查明,1、2012年3月31日的工程任务单,原被告双方确认2012年3月及2011年11月-12月锚固爪钢筋制作实际工程量为157.626吨、锚固爪数量159865个;2、2013年4月11日的工程任务单,原被告双方确认2011年6月至2013年2月BOP16以下圆钢实际工程量为1865.90吨;3、2013年11月14日的工程任务单,原被告双方确认2013年10月装修队工程钢筋制作实际工程量为23.525吨、马櫈制作0.07吨;4、2014年1月3日的工程任务单,原被告双方确认2013年3月至12月∅16以下圆钢制作实际工程量为1464.504吨;5、2015年3月2日的工程任务单,原被告双方确认2014年8月至12月∅16以下圆钢制作实际工程量为396.263吨;6、2015年4月30日的工程任务单,原被告双方确认2015年3月至4月核岛钢筋制作量实际工程量为15.46吨、BOP钢筋制作量为188.398吨,钢筋丝头257个。 再查明,被告从2011年4月18日至2015年1月26日,共向原告支付了587万元。2015年4月30日,被告向甘肃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转帐工程款45万元,被告在其单方记帐凭证中确认其中10万元为付广西防城港核电一期1、2号机组核岛土建工程合同。2015年5月29日,被告向甘肃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转帐工程款93778.45元。 还查明,被告于2013年8月28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由被告将田湾核电厂3、4#核岛土建钢筋制作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中核华兴特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281405.9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281405.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986.81元,由原告甘肃省庄浪县陇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015.04元,被告江苏中核华兴特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97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5986.81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朱海 人民陪审员潘泽耀 人民陪审员刘敬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柏良 书记员黄嵘
判决日期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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