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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119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礼诚
联系方式:0830-5938805
注册时间:2012-04-06
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玄武南路98号302、304、307办公室
简介:
对政府授权的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对县政府授权的土地进行开发经营,对县政府委托的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对县政府委托的其他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房地产开发;砂石开采、加工、销售(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提供中小企业金融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养老服务、老年人及残疾人养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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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江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623民初2238号         判决日期:2019-11-06         法院:中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平公司)与被告中江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兵、卓强,被告凯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行公、吴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志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0019.00元及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退还履约保证金40002.00元。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总工程款的80%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总工程款的17%为基数,从判决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总工程款的3%为基数,从2020年2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了《中江县南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坪片区B区施工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竣工日期及付款期限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在原告按期完工后,被告无故不组织验收。2018年1月25日,被告将案涉配电项目投入使用,2018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工程竣工结算书,但被告未对结算书予以回复。故起诉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凯兴公司辩称,一、被告凯兴公司系中江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县城范围内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其他县政府委托的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的国有独资公司。案涉工程系县政府民生工程,原告所承包的是大型施工前的配电部分。如该工程不能按约定竣工,则会影响该工程的后续施工进度,影响几百名拆迁户无法按时搬迁。二、原告诉称其按约定按期完成施工、被告无故不组织验收与客观事实不符。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了《中江县南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坪片区B区施工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但原告并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竣工,直至2018年2月,原告才自称完工,并到中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工程联系人冯灿提交竣工资料。因原告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施工资料的要求标准,被告因此拒收,并告知原告尽快按规定完善资料后再进行验收,此后,原告未再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验收。三、原告诉称被告已于2018年1月25日将涉案配电工程投入使用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在施工期间,因其自身管理不善,造成已安装的相关设备被盗,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想与被告协商分摊损失,被被告拒绝后,原告便拒绝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恢复相关设备的义务,也未再次提交验收资料。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告为避免因原告违约造成的损失扩大,以公证的形式于2018年6月6日向原告发送了解除合同的律师函,于2018年6月12日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现场清点移交。四、被告未接到过原告的工程竣工结算书。五、因原告严重违约,被告依法解除了建筑施工合同,原告主张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不应得到法院支持,保证金不应退还。六、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的前提下,应按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即按照审计结算价扣减该工程后期恢复施工及设备配全后相关工程费用后,剩余的款项作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最终工程价款。七、虽然双方约定了进场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8%的款项,但双方还约定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原告必须提供当地税务完税凭证及税票,同时必须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并填写付款申请单,但原告未依照上述程序申请付款。八、因原告违约,被告依法解除施工合同,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方另案起诉。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工程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应,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志平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1.中选通知书、2.《中江县南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坪片区B区施工配电工程施工合同》、3.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用于证明原、被告合同签订情况。 第二组,1.2018年1月25日工作联系单、2.2018年1月25日工作联系单3.竣工资料、4.2018年3月22日工作联系单、5.2018年3月23日工作联系单、6.2018年3月28日工作联系单、7.竣工结算书、8.2018年5月2日工作联系单、9.4份快递运单详情及签收底单,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在工程完工后的函件往来,原告申请了验收。 第三组,1.供电方案协议、2.自验收合格承诺书、3.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4.客户受电工程检验意见单、5.新装送电单、6.临时供用电合同、7.电费预存收据、8.案涉工程设计图纸,用于证明被告接收、使用涉案配电工程。 第四组,1.国家电网带电搭头审批表、2.图片三张、3.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原告承包工程的最后一步为带电搭头,原告已于2018年1月15日完工。 第五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用于证明原告提交的竣工材料符合相关规范。 被告凯兴公司围绕其反驳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中江县南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坪片区B区施工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用于证明原告原、被告建立了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未按照约定的方式申请付款,也未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第二组,1.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原告于2018年2月向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被告未接收的事实,被告并未无故不组织验收; 2.四川百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关于中江县南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坪片区B区施工配电工程修建过程的相关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原告未通知工程设计单位参加相关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原告未按规范操作,无法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造成工程无法竣工验收; 3.中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程文件目录清单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中江县供电分公司归档资料清单,用于证明原告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向被告提供的必备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和范围,但原告并未按此规定提供; 第三组,1.中江县公安局南华派出所报警记录,用于证明原告在施工中自称设备被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中江县南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坪片区B区项目施工合同》和江建函[2017]370号《关于加快实施中江县南华镇老坪村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建设工程A区及B区的函》,用于证明案涉配电工程系棚户区改造施工工程的前期工程,后期开工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原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后续工程的正常开工; 3.(2018)德证民字第5970号公证书,用于证明被告以公证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催促其在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工程遗留问题的律师函; 4.(2018)德证民字第6940号公证书,用于证明被告以公证的方式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明确提出了要求原告办理工程现场移交的时限; 5.原、被告往来函件,用于证明被告的代建单位中江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冯灿在上述两次公证送达之前向对方发送信息要求其收取相关律师函,但原告均拒绝接收; 6.(2018)江证字第1433号公证书及公证现场录像光盘,用于证明解除合同后原告拒绝履行现场移交的情况下,被告以公证的形式依法办理了现场移交并对工程现状进行了公证; 第四组,中江县南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坪片区B区施工配电工程恢复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用于证明原告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遗留工程被告已发包给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理,遗留工程恢复所需费用按咨询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最新价格99749元下浮8%予以确定为91769.08元,最终价格以审计为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分别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第二组证据的1、2、3、4、6、7、8的真实性有异议,其认为并未收到上述资料,原告的竣工资料不符合要求,在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前,被告不可能进行结算,且被盗的物品不止联系单上的物品,对上述证据上所载的内容均不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工作联系单是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时的回复。对证据9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是电子件,无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字。本院认为,第二组证据的证据1、2、3,原告未提供具体送达时间、签收情况的证据佐证,被告对此亦不认可,本院对该三份证据不予以采信。对于证据3,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1月15日至25日分别三次向被告提交,但被告以无监理和设计的签字为由拒收。经本院审核,该竣工资料中,存在八份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3日的验收记录,原告称系笔误,但综合原、被告陈述被告曾拒收竣工资料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确存在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在被告拒收之后,原告于2018年4月3日进行了完善,原告主张系笔误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以采信。经审核,在竣工资料中,相关验收记录无设计单位签字确认。证据4、5、6、7、8与证据9相互印证,能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相关工作联系单及竣工结算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第三组证据的1、2、6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其认为证据为复印件,双方于2017年12月建立施工合同关系,但供电协议约定供电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该协议是一个整体供电协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4、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认为证据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7无异议,仅证明原告交电费的时间,说明该工程并未交付。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接收了该工程。被告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认为,该审批资料是原告向被告报送竣工资料之前需要完成的前期工作,并不是双方的竣工验收工作,且该资料除原告自身内部检验外,无被告验收人员签字。本院认为,被告对第三组证据中的3、4、7、8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三组证据的1、2、5、6及第四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2017年10月前,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就案涉工程的供电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即百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依据该《供电方案协议》对案涉工程进行了设计。2018年1月8日,该工程的用电方向供电方申请带电搭头,审批通过后,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进行了带电搭头作业,原告的工作人员卓强将现场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的工作人员冯灿。2018年1月24日,被告与供电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签订了《临时供用电合同》的事实。第五组证据系规范性文件,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存在违约情况。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对第二组证据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其认为冯灿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其陈述应为证人证言,而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该证据证明原告曾报送竣工资料的事实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工程质量监督是由发包人和监理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公司未参与,不存在需要设计公司参加检查验收的情况,不能证明原告未按规范操作及违约。对证据3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清单适用于综合工程的整体验收,而原告承包的系是一个分项,不应全部适用,原告需提交的资料仅为该清单上的部分内容,且原告已向被告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以土建合同为模板进行的修改,相关部门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而案涉工程系用电工程,相关部门并不进行材料备案。本院认为,证据1,原告对曾提交过竣工资料,被告拒收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原告无异议,本院对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的第三组证据1、4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认为该工程早于被盗前移交给被告,设施被盗并不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对证据2、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其认为,公证书不能证明原告拒绝移交工程,被告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自行制作表格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事实。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系复印件。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真实、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对被告的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其认为该合同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1日,中江县南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坪片区B区施工配电工程,经过被告凯江公司非公开招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原告志平公司中标。 2017年12月11日,原、被告在中江经开区管委会订立了《中江县南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坪片区B区施工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第一部分,1.发包人为被告凯兴公司、承包人为原告志平公司;2.合同签字盖章备案后生效;3.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为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16日、合同价款419400.00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怍,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认可。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善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4.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一套;2.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3.工程预付款,施工单位进场后(主要设备及材料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8%;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本项目工程量总价款的80%。工程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总价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在2年质保期满经再次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当地税务完税凭证及税票。承包人在申请拨付进度款时应向发包人发出付款申请,付款申请单的内容……5.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施工记录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6.履约保证,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合同金额10%(扣除暂列金)的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2017年12月19日,原告将施工合同报送了中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予以备案。此后,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及设计图纸,于2017年12月19日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 2018年1月8日,该工程的用电方即被告凯兴公司向供电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申请带电搭头。审批通过后,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进行了带电搭头作业,将其建好的、未带电的电力设施与供电公司建好的带电线路连接起来。原告的工作人员卓强将现场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的工作人员冯灿。 2018年1月24日,被告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签订了《临时供用电合同》,该合同对2018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3日的临时施工用电事宜进行了约定。2018年1月25日,原、被告向四川中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自验收合格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中江县南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坪片区B区施工配电工程现场电气施工已完毕,并对该工程线路部分、变压器部分、配电部分等完成自验收工作,公司承诺,现场电气施工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及电力部门验收规范,若因电气施工引起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承担,与电力部门无关。 2018年1月或2月,原告曾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资料,被告以资料缺失、不符合相应标准为由拒收原告的资料。此后,原告未再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法庭的竣工资料,存在八份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3日的验收记录。 2018年3月8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彭涛向中江县公安局南华派出所报案称,发现老坪村7组安置房施工现场内的一变压器被盗,价值五、六万余元。中江县公安局南华派出所作出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的处理决定。 2018年3月23日、3月24日原告向被告别分邮寄了工作联系单2份,工作联系单系原告告知被告案涉工程部分设备被盗,并针对案涉工程设备被盗、工地看守、保管责任、工程是否交付等问题与被告进行了书函交流。2018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工作联系单和竣工结算书各一份。2018年4月23日,被告针对施工合同的履行、工程竣工验收、设备被盗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向原告的工作人员卓强及法定代表人荣志武的手机号码发送了朗照律函字(2018)第027号《律师函》照片和文字短信息,律师函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提交竣工资料,交付工程成果,承担设备被盗的相关责任,解决工程遗留问题,办理工程验收及移交手续。2018年4月25日,被告以公证的形式向原告送达了上述《律师函》。同年5月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工作联系单,要求被告确认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5月30日,被告向原告的工作人员卓强发送短信及照片,要求被告对2号电力井及电缆沟道路面沉降问题进行处理。2018年6月6日,被告以公证形式向原告送达朗照律函字(2018)第034号《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中江县南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坪片区B区施工配电工程施工合同》,配合办理已完工工程部分的移交工作。2018年6月12日,被告以公证形式,对案涉工程的现有设施设备进行了清点并形成了汇总表和分项表。 2018年6月26日,被告与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江电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明源公司)签订了《中江县南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坪片区B区施工配电工程恢复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明源公司对1台630KvA箱变内设备进行恢复,固定单价按咨询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最新信息价格99749元下浮8%确定为91769.08元。 另查明,2017年,被告凯兴公司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电方案协议》,该协议主要针对南华镇老坪村5.8社供电方案进行约定,主要约定有,供电方电源提供点和产权分界点,即供电方经德阳市中江县110KV凯江变电站百七路向用电方提供供电电源,电源接入点的具体位置在用电方项目红线外10KV百七路103#杆。产权分界点为10KV百七路103#杆处搭接“T”接点。产权分界点用电侧供配电设施由用电方投资建设,产权属于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并承担产权范围内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2017年10月,四川百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依据该供电方案协议等资料,对案涉工程进行了设计,形成了设计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江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33552.00元(419400.00元×8%)及利息。 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355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30元,由原告四川志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61.50元,被告中江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3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琪 人民陪审员夏时理 人民陪审员熊昌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晓洲
判决日期
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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